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合同管理》讲义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8-13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1、履行抗辩权的涵义

所谓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权力。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可分为:

(l)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抗辩权。

2、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6条规定z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