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运用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举证义务。
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涵义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债务人不当处分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
2、合同保全的法律规定
在法律上,合同保全的保障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5条还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