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准则。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参建各方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出现,有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效果。笔者针对上述情况,依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供同仁借鉴。
1、开工报审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1.1 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8条规定,施工许可证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开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2 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业主违规开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偏面追求工程进度,或因其他原因,施工许可证尚未办妥就匆忙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也为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无奈,未阻止业主违规行为。有的虽进行了抵制但制止不力,有的甚至默认开工。
(2)监理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怕承担责任,故意推迟或延误正常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材料、工序报审检验不及时见证、签认,造成监理资料失真,施工质量失控。
1.3 防治及监控措施
(1)无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签发开工报审。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也不宜签发停工令,因为监理尚未同意开工,何来停工?同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告诉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采取监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2)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正常进行。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同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检验、不验收将造成监理人员失职。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中的不规范行为
2.1 法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条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1条规定,工程师(即总监)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2 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验收规范引用不当,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措施。笔者在资料检查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提交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常常采用“通用范本”,除了工程概况外,其内容仅罗列一些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有的出现“张冠李戴”:没有桩基的写有“桩基施工措施”;没有钢结构的出现“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引用已废止的旧规范,而监理也签上了“同意此方案”的审批意见。
(2)审批程序颠倒。由于监理对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熟悉,有的施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尚不齐全,监理却已审查通过;有的监理工程师尚未审查,总监已经签认。
(3)监理审核超过时限。监理人员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缺乏时间观念。一份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往往长达一二个月。在审批过程中,有时仅为一些细节问题多次退回修改,以致影响开工报审。
2.3 防治及监控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突出指导性、实用性,要有符合本工程实际的针对性措施。应严格遵守新旧施工规范的有效执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程,均应执行新规范。要及时掌握续后规范修订信息,如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对混凝土标养温湿度要求有所提高;钢筋焊接及验收从2003年5月1日起应执行新的行业标准JGJ18-2003;等等。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监理规范执行,坚持先施工企业内部审后监理才审、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后总监才签认的原则
(3)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时限。笔者建议一般工程不宜超过7~10天。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掌握好原则,只要主要内容完整、内部审批符合规定,就应审查通过。对一些不足之处或具体细节问题,可通过编报补充材料解决,以确保审核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