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关系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9-25

  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关系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它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文件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和行为准则。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按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其应支付的款额,并获得工程。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向监理单位授权,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并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承包商是业主通过招标所选定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它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建以及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并获得合理的利润。承包商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只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令。
  监理工程师受雇于业主,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合同管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中规定或隐含的权力。监理工程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修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合同任一方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监理工程师可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布指令,承包商必须严格按指令进行工作。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对某些事宜作出决定,在决定前应与双方协商并力争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应作出一个公正的决定。业主和承包商都应遵守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决定,如不同意,可在执行的同时提出索赔或仲裁。
  应该强调的是,除了上述合同规定的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团结协作关系是极为重要的。团结协作关系是指为了合同的标的——完成工程项目这一共同目标,合同有关各方应该尽可能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谅解、友好地解决矛盾与争端,使工程项目能按时保质地完成。
  合同双方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这就是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对业主方来说,可以尽快投产、取得多方面的效益;对承包商来说,项目的完成一方面可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为公司创了声誉,积累了经验、培训了人才,为今后开发市场打下了基础;
对工程师而言,同样也是经济收益与信誉双丰收。美国建筑行业协会的一项研究表明:项目有关各方缺少团队精神,有关各方之间交流太少,项目中某些或全部当事人之间有敌对关系倾向是妨碍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原因。由此也可看出团结协作关系的重要性。
  需要指出,业主由于其在合同有关各方关系中的固有地位,在形成团结协作关系,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上,负有首要的责任和起着主导的作用。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努力避免扩大矛盾,尽量把矛盾及时就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