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向监理工程师授权。为了工程师能完成其监理任务,业主应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一般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技术上的核定权;
2)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3)工程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4)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审核签证权和否决权;
5)对工程变更、索赔和合同争议的处理权;
6)组织协调权。
(2)批准合同的转让,指定分包商,批准履约担保证件,批准承包商提交的保险单。
(3)业主的完善履行合同和索赔权。如承包商未按合同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又不按监理工程师指令改正的情况下,业主可自行或授权他人去完成此项工作,并在应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中扣回为此所花的费用。
(4)承包商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5)遵守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责任。
(6)完成工程征地和移民工作,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用地和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部分准备工程,如道路、房屋、供水、供电、通信等。
(7)向承包商提供所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等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负责。至于承包商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8)负责项目的融资。如承包商有要求,应提出合理的证据表明已做好资金安排,有能力保证支付。
(9)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有关款项,如预付款、月支付、竣工结算支付、最终结算支付等。
(10)承担合同规定的风险及其损失赔偿责任。及时审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索赔处理建议书,向承包商支付索赔款额或延长工期。
(11)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12)主持和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在颂发移交证书后,负责照管工程。
(13)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