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商索赔的流程: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索赔要求,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按照FIDIC“新红皮书”的规定,书面的索赔通知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否则,逾期再报,有可能会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2、按合同规定期限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FIDID“新红皮书”也有更详细的规定。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索赔报告书和证据资料后,应迅速审阅研究,在不能确认责任人的情况下,可要求承包商补充相关材料。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在友好协商地解决索赔争端的过程中,工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合同一方或双方都不能接受,可以调解。
4、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争端裁决委员会是FIDIC“新红皮书”通用条件规定的,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可以请上经主管部门,如建委或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5、仲裁或诉讼,虽然协商和调解更为理想的解决问题,但如不能奏效,最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并且这种解决的方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强制执行。
二、索赔依据: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适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修订),承包商可以引用以下条件进行索赔:
1、 该合同第3.3约定,提供适用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该合同第4.1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 该合同第6.2约定,工程师指令错误。
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4、 该合同第6.3约定,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 该合同第7.3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紧急措施。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 该合同第8.3约定,发包人未能完成8.1款的各项义务。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提供初步施工条件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该合同第1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该合同第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该合同第13约定,工期延误条款。
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条款,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该合同第15约定,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