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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目的,即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期望用途,指的是委托
人为了什么需要而聘请估价机构估价。
房地产估价时需要根据估价目的来决定在估价时采取何种估价
假设前提和何种价格类型。
估价假设前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最高最佳使用前提,一类是
持续使用前提。最高最佳使用前提是假设估价对象在法律上许可、
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以价值达到最大的一种最可能的
使用方式被使用,估价时按这样的使用方式评估其价格。
相对于最高最佳使用前提着重强调估价对象本身发挥最高最佳
效用,持续使用前提则更多地考虑估价对象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
业整体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也就是说,当一个企业采取持续经营
的方式可以发挥其整体最大效用时,我们对该企业的组成部分(例如
房地产)按照其目前的使用方式评估其价格。这时,仅就估价对象本
身而言,可能并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用,但它能使企业整体经营发挥
最大的效用。
价格类型则有市场价值、投资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
一种类型的价格通常只会有一种估价前提。
各种类型的价值是房地产在各种情况下所体现的交换价值,也
可以说是房地产的权利在受到一定约束或有一定缺损情况下的交换
价值。不同估价前提和不同价格类型则是对房地产交换价值实现形
式的约束。
由于估价前提和价格类型是由估价目的决定的,所以估价目的
实际上也就规定了房地产交换价值的实现形式,或者说,不同估价
目的使得同一房地产会有不同的交换价值。
在考虑房地产估价目的时,首先要掌握与这种目的相关的法律
规定,其次要把握这种目的的估价所适用的价值标准。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的法律规定
㈠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
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㈡ 出让方式及价格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
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这是对土地使用
权出让方式的规定。
拍卖方式是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
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方,就其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开叫价竞
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方式。
招标方式是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
投标形式,竞投某宗地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
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方式。
协议方式是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方直接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就有偿使用土地进行一对一的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