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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双方协议
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
价。“需增加现行的挂牌等出让方式,国家作价人股授权经营。
㈢ 转让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应缴纳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
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的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与其他目的的估价相比,有以下
特点:
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参与的一种市场行
为。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就是属于自主性拍卖,拍卖的时机、
底价都由土地出让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如果未达到拍卖底价,
出让方可以收回拍卖标的,另行拍卖。强制拍卖则不同,拍卖的时
机是由强制执行者(例如法院)规定的,拍卖底价也是由强制执行者
委托估价机构确定的,拍卖标的的原业主对此完全没有发言权,即
使拍卖不成功,强制执行者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执行,例如将标
的作价转让。
因此,强制拍卖底价评估时要考虑其短期内强制处分标的物时
造成的价格折减,而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底价评估则可以完全采用
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⑵ 估价时点一般为估价作业日期以后某一时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评估和确定,是其土地出让行为成
立的必要前提和预先需要完成的必要程序。城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
部门在对所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要对其宗地出让价格
或出让底价进行评估。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拍卖底
价估价时点为宗地拍卖出让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
其招标底价估价时点为宗地招标出让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时,其协议底价估价时点为宗地协议出让日。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估价时点,为
受让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