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 不同出让方式可侧重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为政策性估价范围。按照法律所
规定的三种土地出让方式,分别选用针对性、适应性强的估价方法,
是保证估价结果合法、合理的关键一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时,宜重点选取市场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因为市场法充分
考虑了市场行情、市场承受力;而假设开发法,则充分考虑了宗地
自身使用情况、将来可能带来的土地收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
权时,宜重点选取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评估方法。由于协议
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出让透明度不高,主观随意性较大,因此,在对此方式出让土地使
用权出让价格进行评估时,如其出让金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
价,则应依法调至国家规定最低价或适度高于最低价。通常不低于
按照土地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平整程度等对应的正常成本价格。
基准地价修正法也是对不同土地用途的成本反映或成本的一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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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⑷ 搜集市场资料时,尤其应注重所选实例的可替代性
由于土地数量的稀缺性和位置的固定性,即使在具有同质性的
同一供求圈内,每一宗土地都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土地的可替
代性较差。因此,在采用市场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时,更要注意所选取的可比实例的用途和所处地段应相同,即有相
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处于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或邻近地区,或处于
同一供求圈内或同一等级土地内。否则,不能采用市场法评估出让
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估价方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中的应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假设开发法、成
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
㈠ 市场法
市场法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可比实例较多时普遍
采用的一种方法。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先选取与估价
对象土地有可比性的市场交易实例(一般为3例以上)。所谓可比性,
表现在土地规划用途的同一性、土地供求范围的同一性或土地等级
的同一性、土地生熟程度的同一性、土地规划条件的同一(或相似)
性、土地交易日期的相近性,以及交易情况的正常性等。然后在交
易日期、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方面予以调整,得出估
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