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师考试案例分析精讲69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21

    ㈡ 征地补偿估价的内容与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地估价内容及补偿标准作了明

    确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⑴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6~10倍。“

    ⑵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

    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

    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15倍。“

    ⑶ 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包括农田基础设施、树木、坟墓等,其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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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拆迁补偿估价的其它规定

    ⑴ “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

    定。“(第四十七条)

    ⑵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四十七条)

    ⑶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⑷ “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五、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估价

    房屋拆迁估价标准基本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但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其产权管理各地区不尽相同也不甚完善,在评估过程中

    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㈠ 宅基地的确定

    宅基地及正式房屋的确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面积,其

    管理标准各地不统一:①每户有测量准确的宅基地证,同时有正式

    房屋的建房批示;②每户有测量准确的宅基地证,但没有房产证,

    也没有正式房屋的建房批示;③每户既没有测量准确的宅基地证,

    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正式房屋的建房批示。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

    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㈡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

    作请示的通知》:严格宅基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

    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

    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

    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

    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

    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

    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

    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

    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

    用费;原集体土地上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按照住宅

    房屋的评估标准来评估。如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根据经营用途、营业

    面积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及补偿条件给予一定的营业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