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根据原始土地的性质及征收、规划用途,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⑴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估价,是指在将集
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对被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的补偿价格进行的评估。
征地估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制定
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⑵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拆迁补
偿估价,是征用集体土地时对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货币补偿价格的
评估。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估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城市房屋拆
迁估价指导意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管理及拆迁评估的实施
细则,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了集体土地房屋(或宅基地)的拆迁估价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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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城市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
屋及附着物(土地和房屋或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管理及拆
迁评估的实施细则。
三、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法律法规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29号);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号);
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5
号令);
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
[2001]16l号);
⑸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
住房[2003]234号);
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地方
性法规规定。
四、征地补偿估价
㈠ 征地补偿估价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中,依使用情况可分为:宅基地、菜地、
粮田地、鱼塘地、藕塘地、果园地、苗圃地、苇塘地、砂石地、林
地、积肥场地、场院地、牧场地、草原地等。农地地上附着物包括:
农田基础设施、树木、青苗、坟墓等。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为征地补偿估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