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评估 差异千万
实际上,截至1998年2月,有关方面提供和报道的对电子大
厦的评估共有4次:
——1994年,电子集团为以大楼抵押向银行贷款,委托广东
粤建审计师事务所做出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4年6月18日,
评估价为2751万元。评估报告中称:“估价中不计土地增值费,
但在资产估价时考虑了这种因素。评估时并末考虑该房产权若发生
变动时可能承担的任何开支或税金“。
——1996年,珠海市法院为拍卖电子大厦委托市房产评估所
做出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6年3月11日,评估价为l458.7732
万元,以一纸“房产估价答复书”提供给法院。
——1997年10月,由珠海市国资局牵头,组织市审计师事务
所、市资产评估事务所、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做出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1996年3月11日,正式评估报告至今未出。在1997
年12月25日给市府的报告中说是2301万元,在“焦点访谈”报
道中提供的评估价是2565万元,市国资局局长称:“这三家评估
出来的结果,经过我们国资局进行磋商,认为是比较客观也比较公
正的。“
——1998年1月,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中国房地产
估价师学会组织的专家小组,对电子大厦重新估价,评估基准日为
1996年3月11日,评估结果为:按报建批准的轻工厂房用途评估,
评估价为780万元(含补地价),按1996年3月时已改变为写字楼
和商铺用途评估,评估价为2060万元(含补地价),若不考虑地价
因素,评估价为1400万元。而实际上电子大厦到拍卖时并没有因
改变大楼使用性质而补交地价。
电子大厦到底值多少钱?
由于电子集团是国有企业,电子大厦被法院强制拍卖,拍卖又
按底价成交,那么,电子大厦到底值多少钱?有多少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看法是:
房地产估价首要的原则是合法原则,要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
合法转让为前提。如在用途方面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在产权方面
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依据;另根据《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对于电子大厦的评估,其在1996年3月11日的土地产权性
质仍为行政划拨,合法用地性质和使用功能仍为轻工厂房,珠海市
房产评估所的评估结果与专家小组重估结果相近,不存在评估价偏
低的问题。而广东粤建审计师事务所及由珠海市国资局牵头组织的
三家联合评估,已“假设”电子大厦为商业和写字楼的出让土地使
用权,这一“假设”违反了估价的合法原则。
价 比 三 家
针对电子大厦的不同“身价”,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有关专
家亦做出分析和判断:
——不同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不可简单直接比较。调查表明,处
于低谷的1996年珠海市房地产市场,与国家刚实施宏观调控的
1994年相比,写字楼、商铺的租金水平下降了1/4左右。如果真
要比较,电子大厦1994年2751万元的评估价,须下调1/4后才
能与1996年的1458万元或1400万元(更确切地说是含补地价的
2060万元)相比。
——同一标的物不同权益范围的评估价不可简单直接比较。
1000多万元的评估价差异,在于对其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上。电子
大厦在1996年3月时虽然已改变使用功能,但并未到市国土局办
理补交地价,其土地使用权仍属划拨性质。1458万元和1400万
元的评估价均未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2751万元和2565万
元的评估价“顺理成章”地包含了地价。
——未经市场检验的评估价不能作为衡量公开市场价格正确与
否的标准。相反,是要由市场价格来检验和评判评估价。否则或许
可以评估出任意的高价来判定任何一宗交易的“国有资产流失”。
拍卖以l460万元成交,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供求状况,而2751万元
或2565万元的评估价尚未经受市场检验。
——不同房地产评估价不能简单横向比较。由于位置和用途仅
是众多差异因素中的一小部分,因此相邻的两宗物业的价格也可能
差异较大。电子集团质疑:与电子大厦相邻的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办公楼,1996年2月由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出每平方米8820
元,何以电子大厦1996年3月评估出每平方米才值3711.89元?
据调查,国投公司办公楼一二层为金融及证券交易厅,三层以上为
办公楼,评估目的是为联营提供参考依据,但联营计划没有实现,
每平方米8820元的价格尚未被市场认可。
——高估抵押价值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以2751万
元或2565万元的评估价可以判定1460万元的成交价造成国家资
产流失,那么不妨换一个角度,假如275l万元或2565万元的评估
价被国有金融机构接受并提供了抵押贷款,而电子大厦被拍卖清偿
仍只卖得1460万元,则2751万元或2565万元的评估价无疑也
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