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 分析
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评析如下:
㈠ 房地产纠纷估价案例尤其要注意说明房、地权属的合法性
及有关内容的完整性。仅说明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是不够的。
还应说明出让时间、出让方及受让方、出让的有关文件或合同等证
明出让合法的文书。
㈡ 第二部分应简要说明纠纷原因和纠纷类型,让人明了纠纷
缘何而起,估价对象价格缘何而估。
㈢ 可比实例交易日期应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能只说明交
易年份。不应像本案例描述可比实例那样,只说明是“2003年”。
另外,即使同是一个年度交易,也应说明该年度同一供求范围房地
产价格无明显波动,才能支持交易日期调整系数均取100%的观点。
㈣ 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在实物状况比较时,应明确实物状况
调整的具体内容。
㈤ 报酬率确定时所选的安全利率值,到底是指同期一年期国
债年利率,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缺乏必
要的说明。
㈥ 收益价格计算公式 V=A/Y×[1-1/(1+Y)n]的适用条件
是收益期内年收益比较稳定。如没有稳定说明收益的,就不能采用
这个公式。
㈦ 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成本不能按实际成本计算,而应以客
观成本即社会同类平均成本为依据。
㈧ 在计算估价对象折旧时有错误,该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应以该年限来计算折旧。
㈨ 销售税费的计算不符合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其计税依据
应为销售收入,而该案例采用的是土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
「案例2-10」 本案例根据有关报纸的报道整理而成。
“国有资产流失1000多万”
1998年2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推出惊人报
道《一份评估损失千万》:1996年6月,广东珠海一座大楼以1458
万元的价格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偿债,大楼落到了一家私人公
司名下。这一价格系法院委托该市“没有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
所“一纸”评估得出的。1997年10月,由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
头组织的三家评估所做出联合评估结果:大楼值2565万元。按照
这一结果,大楼以1458万定价和拍卖,“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1000
多万元的流失“。
此前,围绕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论战已在珠海持续了一年多,
大楼原业主电子集团、市法院、市房管局、房产评估所、市国资局、
市拍卖行等有关各方面说法不一,几成僵局,并引起了中央有关部、
局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