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了解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熟悉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4)了解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5)了解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熟悉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2)熟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3)掌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了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
(5)熟悉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用途的用地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