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19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1-14

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是扩大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要求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二是允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

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放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拜谢、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城镇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