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
会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国际会计、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商务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资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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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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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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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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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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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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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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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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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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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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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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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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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商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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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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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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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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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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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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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60分及以上的考试成绩通知书;或持有原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以上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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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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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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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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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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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外语
各语种笔试和口语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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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分别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7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13年度会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