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全真模拟试题一(4)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1-20

24、 白塔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份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从W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4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80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5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价款42万元(包括烟叶税),另外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B企业加工成烟丝,当月收回烟丝20吨,取得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B企业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是每吨3万元。

(3)当月进口烟丝10吨,货款18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运输地点前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合计2万元,关税率40%;进口卷烟10标准箱,每箱完税价格7500元,关税率60%。上述货物均在进口时缴纳了各项税款,并取得了海关完税凭证。将货物从海关运至本企业发生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10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

(4)本月生产部门领用从W烟丝厂收购的烟丝300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5吨、进口烟丝5吨用于连续生产卷烟2000标准箱(每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当月销售1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700万元。将进口卷烟直接销售5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25万元。
本题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并均于当月申请抵扣。(单位按照万元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简述有关规定,并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1)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规定及应纳税额;

(2)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的规定及应纳税额;

(3)分项说明进项税额确定的规定,并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标准答案:
一、相关税法规定:
1.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已知B企业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为3万元/吨,所以白塔卷烟厂,应该按照3万元/吨的价格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加工环节应由B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20×30%=21(万元)
2.(1)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于报关进口时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2)为了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①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0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30%。
3.(1)外购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36万元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可据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与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收购包括烟叶税。
进项税额=42×13%=5.46(万元)
(3)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货物运输发票,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3×7%=0.21(万元)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进口烟丝和卷烟,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6)进口货物发生的国内部分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装卸费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的基数。
进项税额=1×7%=0.07(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加工环节应由B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1(万元)
2.(1)进口烟丝应纳关税=(18+2)×40%=8(万元)
进口烟丝应纳消费税=(20+8)/(1-30%)×30%=12(万元)
进口烟丝应纳增值税=(20+8)/(1-30%)×17%=6.80(万元)
(2)进口卷烟应纳关税=10×7500×60%/10000=4.50(万元)
进口卷烟的每标准条完税价格=7500/250=30(元)
进口卷烟所适用税率的价格=(30+30×60%+0.6)÷(1-30%)=69.43(元),适用比例税率45%。
进口卷烟组成价格=(10×0.75+4.5+10×0.015)÷(1-45%)=22.09(万元)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22.09×45%+10×0.015=10.09(万元)
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22.09×17%=3.76(万元)
3.当月进项税额=136+5.46+0.21+1.70+6.80+3.76+0.07=154(万元)
4.当月应纳增值税=(2700+25)×17%-154=309.25(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2700×45%+1800×0.015-800×30%×300/400-21×15/20-12×5/10=104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