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要求:根据下述资料,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需调账的,作相关调账会计分录。(分步骤列详细计算过程并简述政策依据,分步骤给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资料:某股份有限公司由20位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2月成立,经营期20年,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智能高频通信开关电源系统产品(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坐落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07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3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250万元、营业费用230万元、管理费用65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利润310万元、投资收益33.5万元、营业外支出42万元、利润总额301.5万元,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30万元。
2、2007年“营业费用”账户230万元,其中:广告费120万元、宣传费50万元、支付给经销单位经销手续费40万元(根据有关协议,以经销单位上年实际经营业绩为依据,以自制凭证计算并现金予以返还)、其他人工费用20万元。
3、2007年“管理费用”账户650万元,其中:工资2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4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过节补助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技术开发费150万元(其中:购置试验性装置设备3台,每台8万元)、折旧费、办公费、税金、差旅费等178万元、委培费2万元(系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
4、2007年“财务费用”账户6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企业经批准按10%的年利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已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50万元系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50万元的利息支出,其中2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10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甲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拥有甲企业10%的股份。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600000
贷:现金 100000
银行存款 500000
5、2007年“投资收益”账户33.5万元,系从甲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
6、2007年“营业外支出”账户42万元,其中2万元系支付给乙单位的违约金。
7、其他相关资料:(1)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制度,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职工年平均人数为150人,全年工资性支出均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完税。(2)“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3)企业2007年账未结。
标准答案: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营业费用”账户
(1)通信及高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4000×8%=320(万元)企业本期广告费120万,可全部税前扣除。
(2)纳税人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扣除的宣传费=4000×0.5%=20(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50万元,超过标准部分的3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营业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企业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经销手续费40万元无合法凭证全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管理费用”账户
(1)工资项目。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150×960×12=172.8(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工资总额=200+10=210(万元)
超标准列支=210-172.8=37.2(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工会经费项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本期未取得《专用收据》,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项目。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72.8×1.5%=2.59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超标准0.4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所以应调增2万元。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20000
贷:管理费用——委培费 20000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000
(4)职工福利费: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72.8×14%=24.19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28万元,超标准列支3.8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业务招待费项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5%+(4000-1500)×0.3%=15(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75万元,超标准部分60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6)技术开发项目。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150×50%=75(万元)。
3、“财务费用”账户
(1)集资款利息项目。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允许扣除部分=(10÷10%)×4%=4(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10万元,超标准部分6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未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集资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
(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故企业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的全部利息50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投资收益”账户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税率33%比该股份公司税率要高,所以不用补税。
5、“营业外支出”账户
违约金项目。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故企业发生的2万元违约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故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二)计算过程
1、企业所得税
(1)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4000+33.5)-2530-220-230-650-60-42=301.5(万元)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183.416万元,其中:
① 工资37.2万元
② 三项经费4+0.408+3.808+2=10.216(万元)
③ 利息支出6万元
④ 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⑤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业务宣传费:30万元,经销手续费:40万元
(3)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01.5+183.416=484.916(万元)
(4)第18行,减:免税所得: 33.5万元
(5)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75万元
(6)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484.916-33.5-75=376.416(万元)
(7)第24行,应纳所得税额=376.416×15%=56.4624(万元)
(8)第33行,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9)第34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56.4624-30=26.4624(万元)
2、个人所得税
应补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