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②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③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适龄儿童入学争议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解释: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一般都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