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精讲知识点(18)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2-11-22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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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是不同的,后者比前者的范围要宽。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他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名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或诉讼权的行使: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诉讼。

  例题: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甲厂董事会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原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解释:凡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理结果的,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提示: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