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题:(共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
1、试简述信用证的特点、主要内容及收付的一般程序。
答案:
1)特点: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
2)内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货物的要求,对运输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 特殊要求,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3)收付的一般程序:进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请银行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签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送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付款行)索偿;开证行(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2、什么叫接受?简要说明构成接受的条件。
答案: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原则上说,当接受中含有对发盘内容的增加、限制或其它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应作为拒绝或还盘,或称为有条件的“接受”;接受必须在实盘有效期内接受。
3、简述CIF与DES的异同
相同点:水上运输,卖方负责运输,承担运费,
交货地点不同: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
风险划分不同:前者为装运港船舷,后者为目的港船上
交货性质不同:前者为象征性交货,交单为交货;后者为实际交货。
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前者包括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后者包括货到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4、简述托收支付方式的当事人。
答: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它通常是指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5、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公吨。合同规定,2005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5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修改。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于2月20日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绝。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
(1)银行能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已过期。(2)作为卖方应通过进口商要求开证行改证,然后再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