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操作与缮制专题训练(10)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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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断题

  l一5 F.F.T.F. F

  6—9 T. F.F. F

  四、问答题

  1.答:(1)速审:信用证是否仍有效,单据是否过期,金额是否一致,货物数量是否一致,出运日期是否在最迟装运日之前,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全部提交。

  (2)总审(所有单据):名称和地址是否一致,货描是否一致,唛头是否一致,更正处是否加具签字或小签。

  ①汇票:信用证号码、付款人、付款期限、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②发票:受益人与申请人,条款及证明,货物描述。

  ③提单:转让与背书(按照信用证规定),被通知方,装货港/卸货港,装船日;运费已付或待收,清洁单据、唛头、转运情况、签发人,非租船和以帆为动力者。

  ④空运单:转让情况、被通知方、起运机场/目的地机场,航班号及日期,运费已付或待收,签发人。

  ⑤保险单据:转让条款、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出具日及装运日、背书。

  2.答: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除货名外往往包括数量、规格、单价等内容,一般可原文照抄,切忌标新立异或画蛇添足,如“葡萄干”合同中使用“Raisin”,而信用证中使用“:Dried Grapes”,我们单据中均应使用“Dried Grapes”,以求“单证一致”,又如有的信用证中只打“General Merchandise”(一般商品),在单据中应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装运的货物作必要的补充。

  3.答:这是因为海运提单中的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看不到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承运人无法与收货人联系,因此特设被通知人栏目,要求托运人提供被通知人的名称和详地址,以便货到目的港时进行联系办理交货手续。

  4.答: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期支用或装运,而其中只要有一期未按规定期限支用或装运,开证行将不再对信用证负责,此时信用证失效。例如:信用证规定1月份装5吨,2月份装6吨,如果1月份未装或未装满5吨,则信用证失效,以后不仅2月份的6吨不能装,连1月份的未装或未装满的部分也不能在2月份补装。据国际商会第565号出版物解释,在分期装运的信用证项下,某一期未装运,而下一期却装运了,如果开证行接受了单据,则可以认为信用证对未装运的那一期以后各期恢复有效。如果开证行的意图是以后各期仍无效,则开证行应在接受那一期装运的单据时,告知通知行只接受该期单据,并非表明信用证复活,即仍不接受以后各期出运货物的单据。

  5.答:第一是单据齐备,所谓齐备有两个含义,其一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都齐备;其二是每种单据的份数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第二是内容正确,即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第三是提交及时,按照《UCP 500》第四十三条(a)款规定,信用证除须规定交单到期日,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单据上的装运日起算的交单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无此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信用证规定在进口国或开证行到期。对这些信用证项下的交单要提前。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出口地银行审单后马上寄单,保证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能收到单据。

  五、案例题

  1.分折:在该案例中,开证行注意到了与先前两次交单相同的不符点。它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最后对提交的单据已履行付款,当它贷记A行账户时,未能告诉交单人尽管交来的单据不符,它还是支付了款项。在一些法庭判决中,银行的这种不一致的行为,阻止完全了解事实的上述银行,去按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法院认为,银行以后不能采取一种与它先前行为不一致的见解,因为这可能损害受益人对银行的信心。如果银行要求受益人以后的交单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述条件时,它就必须及时将该意图通知受益人。

  2.分析:A行第二次的拒绝接受受益人的单据是不正确的。((UCP500))第十四条d分条的第1I款要求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而且第十四条e分条说明如果保兑行未能按该条款行事,它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不能对先前已经接受或未注意到的不符点的单据提出新的异议。在本案中,保兑行所采取的行动阻碍了受益人在第一次或第二次交单时更正单据,以使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获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