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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的审核及修改
(十三) 交单期限
来证一般规定一个装运后的交单期限,如来证没有要求,根据《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受益人或其代表须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截止日。
(十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来证一般规定有依照惯例声明,如: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198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 400.” 本信用证是根据国际商会400号出版物(1983年修订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开出的。
对于SWIFT信用证,可以省略依照惯例的声明。
二、信用证修改
信用证经过全面的审核后,如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改证时一般应掌握以下几点:
(1)一份信用证如有多处需要修改,应集中一次通知开证人办理修改,避免一改再改,既增加双方的费用又浪费时间,而且还会引起不良影响。
(2)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应用电讯通知开证人,同时应规定一个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3)对收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出口企业有权拒绝接受。
(4)根据《UCP600》第10条e款的规定,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5) 根据《UCP600》第9条d款的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6)根据《UCP600》第9条e款的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