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买卖合同专项练习(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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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但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所以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将如何解决?并说明理由

  分析:

  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

  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

  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