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0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
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