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应从哪些角度考虑问题?
答: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应从区域水文地质(岩性,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地质构造、采煤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等几个方面,结合开采区已有矿井采煤后对地下水的影响和评价项目的实际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其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对煤层顶板或底板较为敏感的含水层,可采取划定禁采区的办法减缓其影响,对井田采区或开采巷道毗邻水断层和河流的,要按设计规范留设足够宽度的防水煤岩柱,确保采煤不对这些敏感地段产生明显影响。
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
(1)建设期生态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生态环境影响:大量的地表剥离、挖填方将会破坏地表植被,加剧水土流失。保护措施:做好施工规划,划定弃土弃渣点和施工范围,减少施工影响、尽量少破坏原有的地表植被和土壤;施工结束后对于临时占地和临时便道等破坏区,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
(2)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和治理措施:运营期的主要生态影响是采煤沉陷及沉陷引发的地下水的漏失对自然植被和农作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地表沉陷引发的建筑物破坏和居民搬迁等社会环境影响。治理措施:对沉陷土地的恢复按照因地制宜、适林则林、适耕则耕的原则进行土地恢复;对无法恢复的基本农田,做到“占补平衡”,对受影响的农户进行经济补偿;对搬迁地进行迁入地的承载力分析;对地质灾害要开展地质灾害评价工作,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
4.国家对煤矸石、矿井水和瓦斯的综合利用政策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对煤矸石、矿井水和瓦斯的综合利用政策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分别对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瓦斯的抽采利用率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率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5.矿井水的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矿井水有哪些综合利用途径?
答:矿井水的处理应注意其相应的指标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处理后的矿井水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提出具体、有可操作性的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同时要注意预留处理设施场地,选择合适的工艺,预防大量酸性矿井水的涌出。
处理后的矿井水可做为生产用水、防尘洒水,消防水,电厂用水,也可做为绿化及农林灌溉用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