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石化增加聚乙烯、聚丙烯新品种技术改造项目、延迟焦化二期二阶段
该案例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阐明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详细介绍了项目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以及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并根据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对该工程各装置废水池出口以及湿式氧化处理装置,含油污水处理装置,综合废水二级处理厂等的进、出口的废水进行监测,同时对各装置的排气筒、烟囱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案例中验收工作内容、执行标准和检测内容等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其结论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
一、验收监测范围
石油化工类建设项目一般均属重污染类项目,特别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污染物种类繁多,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其污染防治设施和有关措施都应纳入验收范围。具体范围的界定应在充分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试生产阶段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确定。案例中省略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批复要求,但对生产的工艺流程,污染源位置,主要污染物,产生规律、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都作了详细介绍,据此案例将监测范围确定为新增加和改扩建装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的污染控制装置,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的环境管理工作、总量控制工作、清洁生产工作等纳入验收范围是正确的。由于验收项目系“厂中厂”、未将噪声影响纳入验收范围也是适当的。本案例不足之处在于未列专节说明验收范围。
二、验收监测标准
原则上,验收阶段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所批准的环境标准作为验收标准,本案例废水排放按《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9—1997)二级标准验收;汽油加氢加热炉、乙烯裂解炉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新增污染源二级标准验收;焚烧炉烟囱和无组织排放,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新增污染源二级标准验收。验收监测标准是适当的。
三、布点原则和点位布设
点位布设应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应覆盖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排放监测应在排气口布设监测点位,以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边界最大浓度点布设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废水除应当检测排水中污染物浓度外,还需计算处置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因此须在处理设施进、出口布设采样点;对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以随机抽取50%的装置进行监测。
本案例点位布设包括了新增生产设备和改扩建部分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布设了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废水除检测排水中污染物浓度外,还在处理设施进口布设了采样点,以便计算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点位布设基本合理。
四、监测与调查的重点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的重点内容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工程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目标的实际影响以及事故风险应急环境保护预案与措施。
本案例对工程内容和建设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其不足之处是未说明实际建设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设计情况相比是否有所变更;根据建设项目使用的原料、材料、工艺过程中的中间体、产品和副产品确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和监测因子,其方法是正确的;通过图表,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予以说明,该方法也是可取的,其不足之处是应对比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与实际落实情况。
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目标实际影响的监测(调查)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该案例的受纳水域是杭州湾,应调查排污,附近有无养殖水域等敏感目标,并对水质进行监测。案例还缺少事故风险应急环境保护预案与措施的调查内容。以上两方面是该案例存在的主要不足。
五、结论分析与整改方案建议
案例中按水、气、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给出验收监测结论,条理清楚,结论意见明确。但部分内容有遗漏,如清洁生产结论等应予以补充。另外,对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以及能否进行验收,应当在结论中明确表明,供行政审批参考。
整改方案建议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监测、调查的结果,针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本案例中,虽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及确保海域水质符合功能区的目标等建议,但都比较原则,应提出具体改进要求。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GBI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些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依据GBI6297—1996所作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将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5、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5.1.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5.1.1.布设原则
5.1.1.1.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5.1.1.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5.1.1.3.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5.1.1.4.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 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