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的属性受到扭曲
(一)招标的本质属性
什么是招标?简单的回答:招标是一家买方穹尽所有的卖方而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这种择优是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是竞争的结果,招标投标是体现这种结果的一种方法或手段。为此,只要有竞争的存在,就有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以其竞争机制为其本质属性。
竞争把不同的市场价值平均转化为代表不同实际价值的费用价格,从而在不同的领域内确立同一的一般利润率。在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市场价值需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而供求规律也是在竞争状态下才起作用。正是由于招标的属性,生产要素在招投标的状态下才会重新组合,生产力才可获得发展。从其本质属性可以看出,竞争不是慈善事业,不需要同情与怜悯。竞争作为市场功能的核心和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机制,它能呼唤出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牺牲精神。虽然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表现为双重作用,但它最基本的作用是在动力机制的驱使下,对人们产生压力,促使人们奋发有为,促使生产技术提高,推动社会进步。这种竞争不受时空的限制,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部门的限制,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突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但必须指出,上述竞争的属性,只有在“公平正义”的条件下,才能正常地体现出来。
二)六中全会为招投标市场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最近召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给前进中正遇到一些困惑的我国招投标事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就是说,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就没有保障。这一论述正点中了招标投标的要害。
柏拉图首先提出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罗斯认为,“正义即公平”。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一种进步的取向,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选择。这里讲公平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有政治上的公平,经济上的公平,法学上的公平,伦理上的公平,等等。对于招投标来说,我理解是指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等。公平正义对各级监管机构来说,就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招投标的游戏规则,还要带头执行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应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公平对待每一方,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六中全会提出的“公平正义”与《招标投标法》的“三公”与诚实守信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六中全会的精神给予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以极大的鼓舞,对于中国招投标市场来说,更是注入了强大生命力,促进中国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招标的属性被扭曲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它的核心是公平正义。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不正当的竞争,招标的属性就受到扭曲,有些扭曲是严重的,给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了阻力。如有些部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本部门获取利益;有些地区和部门不让“肥水外流”,置国家法律、法令不顾,大搞条块分割,强化行业保护;有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人也在各自的行为中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为自己捞取好处,等等。这些问题不是在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而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六年后出现的,令人感到困惑。招标属性的扭曲,实质上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肢解
四)问题的聚焦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据“2006年首届中国招投标高层论坛”的背景材料介绍,这些问题是:“少数业主规避招标,将应公开的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变为直接发包采购;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比较突出”。当然,这些问题应当重视。据我观察,上述问题早已有之,并且有新的发展。问题恰恰是在这么多的问题中,未提监管部门,似乎监管部门做得完美无缺?我的看法是,前面所提到那些问题,是运动员在运动场上所犯的错误,这些错误与各级监管部门失察有关。一个运动场上的竞赛,一般常识,是运动水平高的运动员取胜。但这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制定竞赛规则的人要公平,二是裁判员执法要公正。没有这两个前提,再高水平的运动员也不可能取胜。而我们招投标市场有的监管部门,身兼三职: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场上的裁判员又兼运动员。谁敢与监管部门较量?例如,四川省郑道访案就是一个证明:他是原交通厅副厅长(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工程建设公司的董事长(运动员),同时还是评标委员会的主任(裁判员)。这种身兼三职的监管者缺乏监管,才是问题的焦点。
中国儒家的崇上思想很重,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性与重要性与单个企业是无法比拟的。所以,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角度看,监管机构的问题是主要矛盾。无视这个问题的存在,或不下功夫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法律的统一与法规的分散,给招投标市场带来的混乱
《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的违规的交易行为,确实为促进中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大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允许竞争,招标投标才有用武之地。招标开展时间不长,问题暴露得不充分,加之起草法律过多借鉴欧美和国际上一些通用的作法,结合中国国情不够,使之起草的法律条款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根据我个人初步看法,至少有以下四点:
第一,起草法律的单位或个人有的揣着“小算盘”入场
我受国家计委委托,较早地参与了起草《招标投标法》,在多次与各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同志是站在本部门的立场出发,在法律条文中总想保留自己的“自留地”,挤压其他部门空间,使本部门利益过多地得到体现。我感觉苗头不对,曾向国家计委写了一份报告,题为:“国家应确立招标投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地位的若干问题的思考”。其中提到:“为了搞好立法这件大事,中国企业界、招标战线,特别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同志,都要以全国人民利益为重,淡化部门利益,是起草这部法律的前提条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定‘法’的前提,首先要调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格局。如果各部门都坚持部门利益而将全局利益置之不顾,这部‘法’是难以起草好的。”这是我1995年呈报给国家计委的材料。
虽然事隔10年,在今天看来,各部门在继续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一定要有“公平正义”之心,千万不可重蹈覆辙,否则又要留下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