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施工索赔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2-23

1.产生施工索赔的原因分析
  1.1 业主违约
  (1)业主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交付设计图纸和相关设计资料,使工期延误。
  (2)业主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交付施工现场。
  (3)业主交付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保证施工所用水电及通讯的需要。
  (5)业主未保证施工期间运输的通畅。
  (6)业主发布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施工部署。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
  (8)业主没有按时提供供应的材料、设备。
  (9)业主拖延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
  (10)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11)业主要求赶工,引起施工企业支出加大。
  (12)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使正常的施工受到阻碍。
  1.2 合同文件的缺陷
  在起草合同时,由于工程条件和环境比较复杂,合同很难对所有问题做出预见和规定,因此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之处,这些因素使合同在履行中会导致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延长工期。
  1.3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至少,造成材料价格、人工费的大幅度上涨等,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生产成本而导致意外损失。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由谁承担,一般应在合同中协商约定,承担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转移风险。在好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1.4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将会给承包商带来额外的工作,因此它也是引起施工索赔的一个主要的因素,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或降低装饰标准,用途发生变化,清减预算。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有误,因对设计图的修改而引起的变更。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也应对合同进行修改。
  (4)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较大的出入,引起的变更。
  (5)由于采用了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和施工方案,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率及工程质量。
  (6)政府部门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
  合同变更有可能给工程带来困难,引起施工企业额外的损失,但应注意的是,合同变更并非一定引起索赔的发生。
  2.施工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索赔文件的主要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充分或不真实,索赔是不可能成立的。索赔的证据产生于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资料、工程资料及合同当事人双方信息的沟通资料等。在施工中,如果管理完善,发生索赔事件时,证据很容易收集,如果项目管理混乱,信息流通不畅,文档散杂零乱、不成系统或对合同事件的发生未记录,待索赔发生时再收集证据,则会因浪费许多时间而丧失索赔机会,甚至为对方索赔或反索赔提供机会。
  2.1 索赔
  (1)索赔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合同的实际实施中产生,要完全反映实际情况,经得住对方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因此都有内容相同的证据。如使用不真实的证据或抱侥幸心理捏造证据,是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的。
  (2)索赔证据必须具有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业主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解决,损害承包商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3)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证明能力。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决议,一切商议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的工程师签署认可;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