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一〇年度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建职评[2010]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科函[2010]285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人社发[2010]14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现就做好今年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申报渠道
受理申报高级资格材料时间:市直单位7月26日至8月5日;区(县)单位8月2日至8月10日。
受理申报中级资格材料时间:9月1日至25日。
申报渠道仍按汕市人[2008]171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及《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文件可上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和汕头人事网http://www.strs.gov.cn查阅下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1、申报工程师资格:
(1)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6)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建筑专业评审者,必须符合《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的业绩条件,并应填写《申报破格评审表》,届时申报者必须参加专业知识测试。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
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
3、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
4、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申报人提供成人教育中专毕业证书,必须同时提供学历鉴定证明。
(三)外语条件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申报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1961-1965年(含)出生的人员,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职称外语:
(1)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单位从事建筑、建材专业技术工作的。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4)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8)申报工程师资格,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获得地级市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9)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者、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
(10)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能力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和粤人社发[2010]1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4个(南澳县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5个(南澳县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
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取得博士学位的;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3、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五)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汕人社[2010]11号)要求,申报人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在每个晋升周期内(最长为近5年),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必须完成1门公需科目和1门专业科目的学习),并提交继续教育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经政府人社部门验证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继续教育形式可为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六)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规定,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
(七)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按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有关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八)其它未提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报送的评审用表必须电脑输入打印(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gdrst.gov.cn)申报人要按下列顺序,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
(一)《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贴于申报材料袋正面(所有申报材料应装入加厚的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
(三)《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其中:联系电话应为近期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个人手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同时提交《信息录入表》的电子文档。
(四)《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填写的申报专业名称要准确。申报专业类别与名称可参照《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中)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附件1)
(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竖表),申报高级资格一式21份;申报中级资格一式16份。每份均有一份原件。
(六)受聘人员,提供受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复印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
(七)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1份(3000字以内,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一式1份。
(八)《业绩、成果材料》1份。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设计人员附图纸图签复印件;非个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合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核对个人签章后提交。提交的材料应与《评审表》、《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如实注明本人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审核人须签名,加具单位公章)不送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检测、工程预结算的全过程资料和图纸的全图、套图。
业绩、成果材料中,至少要有1份由申报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与工程技术管理相关的原始资料)原件,或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校验并加盖验证章、公章及验证人签名的复印件(到市城档馆查验时,需由单位书面证明其用于职称评审),其它资料需经所在单位验证并加盖公章后交复印件,审核人签名。
(九)学历证、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并把上述复印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成绩通知单、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省继续教育证明原件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
(十)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报送的论文、著作按粤人职[2000]15号文件的资格条件(教授级按粤人发[2001]89号文件)及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的论文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本人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限1本)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是著作的主要作者。对申报人提交发表论文期刊的要求:申报工程师资格的,提交1本有国家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或1本市级本专业期刊和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提交2本有国家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提交3本有国家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今年申报高级资格继续实行论文鉴定。论文(论著)材料须提供原件,但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本人论文正文页即可(要剔除多余的内容)同时另提交对应的论文复印件1份,黏贴在《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2)后面。往年已通过论文鉴定但未获评审通过的,原论文鉴定在申报评审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继续有效。
(十一)资格证书相片页1份。申报高级资格者贴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2张,申报中级资格者贴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1张(照片应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方便在办理资格证书时摘取)
(十二)汕头市计划生育局监制的《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1份,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
(十三)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规定。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与原件校验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校验人签名。
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情况,对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申报单位以外单位的工作经历,原则上要求提供由该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证明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对其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四)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五)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证书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
(六)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落实公示工作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将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3)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和核查。
评审结果届时高级资格在粤建信息网(http://www.gdcic.net),中级资格在汕头人事网(http://www.strs.gov.cn)上公示。
六、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的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高级、教授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为代收代付),工程师450元/人。
七、注意事项
(一)评审活动结束后,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相片等材料按申报渠道退还申报者,其余材料均不退回个人,请申报者自留底稿。
(二)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有关资格条件请参照附件4
联系电话:88562181、88572011
附件:1、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中)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
2、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申报高级资格人员填报;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4、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中)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
级别、类别 | 专 业 名 称 |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机械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安装、暖通与空调设备安装、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桩基检测、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建筑陶瓷 | |
高 级 工 程 师 |
勘察设计类 |
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 |
建筑施工类 |
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机械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安装、暖通与空调设备安装、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 | |
建筑管理类 |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 | |
建筑建材类 | 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建筑陶瓷 | |
工 程 师 |
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机械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安装、暖通与空调设备安装、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桩基检测、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建筑陶瓷 |
附件2
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
姓 名 | 申报专业技 术资格名称 |
专业 资格 | |||
论文(著作) 名称 | 作者名次 | 发表时间 | 期刊名称及刊号 | ||
论文 著作 核实 意见 |
1. 论文、著作是否属实? □ 属实 □ 不属实 □ 待核 2. 发表期刊是否具有 CN 刊号、 ISSN 刊号? □ 具有 □ 不具有 专家签名: 、 2010 年 月 日 |
||||
论文 著作 质量 鉴定 结论 |
专家签名: 、 2010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在论文鉴定结束后,由评委会工作人员放入本人资料袋中,作为评审依据。
附件3: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姓 名 | 单 位 | |||
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 专业 资格 | |||
公示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收到投 诉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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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间 群 众 投 诉 内 容 |
|
|||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人 事) 部 门 核 实 意 见 |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附件4:
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监理(不包括公司注册及所在地在县城及乡镇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包括建设单位但不含在校生1万人以下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县级及以下所属建设管理部门)、工程代建或咨询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程代建或咨询。
(二)在公司注册及所在地在县城及乡镇的监理企业、在校生1万人以下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县级及以下所属建设管理部门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工程及1项二级工程、或3项二级工程、或5项三级工程的项目管理。
(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监督员,累计承担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作为主监督员(监督组长),承担过3项一级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或1项一级工程和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或6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从事建筑工程测量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过5项以上甲级工程项目(全过程),或8项以上乙级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测量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五)从事建筑工程检测(监测)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5项以上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检测(监测)项目的主持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质量负责人;
2.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发检测(监测)1项以上新技术,并通过相当于市(厅)级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广应用检测(监测)2项以上新技术,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专业检测的主要检测人员或主要监测人员完成过8项以上大中型工程的检测(监测)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六)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后评估等工程技术经济的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建设工程各类指标、定额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相当于投资5000万元(安装工程及园林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项以上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以各方的审定书或批准文件等证明为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员(主要参编人员),参与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1项(以正式出版物所附的主要编审人员名单或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2项(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为准);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国家及行业(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管理,并负责编审本地区补充计价依据补充项目10项(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