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4〕8号
关于2003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
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合格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商中国外文局,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各级别笔译、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类和三级口译考试各科目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人员的成绩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向试点市发送,并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发放相应级别、类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等各项工作。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