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9年上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上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上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领证须知:
1、笔译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09年9月25日至26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