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路教育获悉,目前《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通过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已经进入"二审"等候阶段,而该草案一旦通过最后的"三审表决",便将拥有法律效应。
与此同时,8月1日,北京网店新规将在争议中开始实行,还处在讨论中的上海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上海试水电子商务立法
早在2004年,上海市人大便确立了制定电子商务法规的课题,启动了较为长期的调研计划,并交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但真正进入立法程序还要从2007年上海"两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提交"关于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议案开始。议案中,钱丽萍呼吁尽快为电子商务立法,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的门槛,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的游戏规则。近期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大会听取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电子商务立法的提案和讨论已经有两三年了,但是进展还是比较缓慢,应该说这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是不相称的,不利于上海电子商务的发展。"据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上海律协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律师介绍。
上海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异常发达,根据《2007年上海市电子商务报告》,2007年上海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突破2300亿元,是2002年的9倍。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到2007年上海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从254亿元增加到2426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57%.预计到2010年,这个数字将突破3400亿元。来自上海市信息委数据显示,沪上重点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提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0%已通过网上销售实现。
但与此同时,现有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钱丽萍表示,如电子交易中身份认证与安全、消费者信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电子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表现出让人难以容忍的软弱;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还异常激烈。要使电子商务能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
据考试大了解,此前广东曾出台过针对电子交易的法规,但是针对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此次起草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海市制定电子商务法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且广东等地已经先行一步早已有地方电子交易相关立法的先例。"刘春泉律师表示。
明确以"促进"为主
就在"草案"通过 "一审"之际,北京市工商局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8月1日开始实行。意见公布后社会反应不一,其中在是否要办营业执照、如何界定是否营利性的问题,交易平台、卖家与买家都有不同的矛盾心理。
对于第一部以电子商务命名的地方法规,外界对于上海的电子商务立法关注度一直很高。从记者手中的草案全文可以看到,目前草案全篇共28条,更多的是促进措施,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部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制度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钱丽萍代表所提议的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数据保存等内容都已有所体现。
"但当初并不是这样。"据一位参与草案起草过程中调查活动的一位企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最初草案的名称以管理为主题,最终成稿时才敲定目前名称--《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而另一位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则介绍,当初上海市人大财经委拿着草案向很多人征求意见时,不仅是名称上,甚至连内容上规范意味都比较浓,遭到大家一致反对,后来才做了修改,确定了促进为主的基调。
"从全国范围内城市的竞争态势来看,全国性信息产业巨头主要集中于北京、广州、深圳、杭州,而上海目前只有盛大一家。电子商务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给予过多的限制。"上述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这样表示。
刘春泉律师也表示,上海市的电子商务立法,不能照搬其他地方的立法,也不能搞成华而不实的宣言,否则徒劳无益;更不能因为过于强调"加强监管"而把电子商务企业吓跑,否则得不偿失,还不如不搞这个地方立法。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草案确定的总体定位是"以促进发展为主线、规范经营为补充,着力在营造环境、推广应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规定,并补充了必要的规范制度"。
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草案"一审"获得通过,证明草案在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突破,而操作层面上,许多网上交易的问题都在其视野当中。
例如,草案明确,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依法提供更好的消费者保护手段,特别是当企业与消费者约定提供相关质量承诺、服务保证等情况的,必须履行相关承诺;草案设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条款,加强规范,明确了有关管理措施;草案还设定了"数据保存制度"的有关条款,鼓励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建立交易数据保存制度,并供交易当事人查询。
但争议也在。"立法草案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具体条文存在悖论。"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指出。据悉,草案第27条提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杨全心认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冒出了新问题,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解决问题,也就没有专门立法的必要。
刘春泉律师指出,草案里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涉及到,比如小额争议问题。目前电子商务中一个投诉热点就是小额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金额小,通过打官司手段解决成本高,费时费力,老百姓意见很大,上海目前实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接受投诉,可是没有强制力,只能是权宜之计,是限制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再比如数据安全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电信服务主体比较集中,如上海固网的电信,上海移动等,有些企业甚至垄断某些地区的网络接入服务,而要确保电子商务安全必须破除垄断。再次,对于"网银大盗"这样的恶意软件,必须给出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让恶意软件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草案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对不少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面临的困难并非是技术开发费高昂,而是运营成本费用高昂。若按技术开发费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实际操作上难以计算,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