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多次审议之后,《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简称《规定》)终于在11月26日上午,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通过,预示着上海电子商务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一波三折的审议历程,昭示着电子商务的规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电子购货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直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过这个规定的全文。”12月2日,某位曾参与《规定》草案早期策划的人士告诉记者,尽管已经审议通过近一周,但所有有关此《规定》的信息,只有来自上海人大网站的一则消息。
这则新闻透露的信息有三点:第一,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定义,《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明确了“电子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可作为处理消费纠纷投诉依据,并明确指出,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三,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信息应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对企业经营信息公开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不过到12月3日本报截稿前,记者在网上看到了发表于《解放日报》的《规定》全文,一共有22条,但关键信息基本就是上述几点,之前人们关心的“网店办照”“是否要缴税”等问题,都没有涉及。
5个月三审瘦身
从今年6月17日《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第一次提交人大审议到11月正式出台,《规定》经历了三次人大审议,并始终存在争议和质疑。尽管在一审时,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委员孙家康就曾提出,法规草案看上去难免空泛。但事实上,由于北京“网店新规”和“虚拟财产征税”引发了社会舆论争议,并被称为“无法实施”“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最终出台的《规定》难免有些谨慎,依旧以原则为主。
早在今年3月,记者曾拿到一份《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讨论稿)》,其中涉及了许多具体问题,比如“本市居民拟从事商品或者服务经营,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供其拟从事经营的网址等相关证明材料。”再比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商务投诉服务网络与系统。”但如今,这些细节问题在《规定》中难见其踪。 促进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尽管没有与许多人事先想象有所偏离,但不可否认,《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填补了国内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的空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虽然北京网店新规、虚拟货币实施征税等一系列新规实施以来,在实际操作中的确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是也逐步完善了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欠缺。《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的推出,从出发点和设计上都促进了信息化经济的发展,充分考虑了网络经济的发展特点。尽管只是一个宏观性政策,具体执行部门也许会有一定的难度。但作为地方性指导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