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问题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6-11

  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产业已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是国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直接影响着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和发展。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因其具有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改善物流系统,提高贸易效率等特点,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新领域,推动企业和国民经济结构的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从而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域名总数达到1193万个,年增长率高达190.4%。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发布的一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年度报告中显示,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7400亿元人民币,2006年这个数字为1.1万亿元,同比增长48.6%。另据相关数据统计表明,2007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1.7万亿元。

  我国电子商务正逐步走向全面应用,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但是伴随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危机也悄然袭来,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诚信危机的表现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的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在被调查的四万余网民中,71.1%的被调查者曾对一些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还有40.9%的被调查者遇到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的情况,其中有36.1%为在线投诉渠道不畅问题,如不能找到投诉处理部门或人员,不能联系到网站,投诉电话或邮件没有人理睬等。而网上购物时最有可能被窃取的信息为QQ号码、银行卡号、邮箱口令、游戏账号等敏感信息。

  根据对以上调查的分析,当前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可归纳为:

  1.信息的可靠性问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任何人都可以以一定的身份发布一定的信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发布信息相对于在传统媒体上受到的制约少,在利益驱动下,易通过欺骗手段诱导交易对象的行为。如:对信息把关不严,片面追求轰动猎奇,网上“假新闻”时有发生;网上广告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网民阅读,进行夸大不实的产品宣传,信息失真严重。广大消费者对网上诸多信息心存疑虑,丧失了信任,利用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积极性降低。

  2.主体的信誉度问题。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道德和法律的必要约束,致使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得不到保障,尤其表现为商家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品牌盗用等问题。例如:卖方利用参与者身份的不确定性与市场进出的随意性,在提供服务方面不遵守承诺,收取费用却不提供服务或者少提供服务。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买方利用卖方的诚实套取产品和服务,却以匿名、更名或退出市场等方式逃避执行契约合同。

  3.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信息安全指信息的泄露、丢失、篡改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如:窃取商业机密;伪造或非法删除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丢失等。不管发生哪一种都有可能给交易的一方或多方造成经济损失。财产安全指各种原因造成的电子商务主体所面临的财产损失。如:信用卡账号、银行资金被盗;交易者财产被冒名窃取等。

  二、诚信危机的原因

  1.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对交易对象认识模糊

  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各方通过网页交流,很难有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对商品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对彼此的信任建立在感受和经验的基础上。虽然网络技术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收集、加工与传递能力,但并没有成熟的体制来支持开放性的真实信息的传递。于是,交易双方无法准确地知道彼此的信用状况和真实程度,只能遵循着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实现交易。

  2.信用意识淡薄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信任度低

  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社会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很多企业与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不讲信用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社会上信用缺失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观念意识无疑制约了电子商务信用状况的改善。

  3.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电子商务难于运营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评价、开发及披露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一些部门对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垄断,难以实现全面的整合和共享;信用管理和征信滞后、不规范;区域间、部门间的信用信息缺乏统一规则,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信用体系的建设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尚未建立导致诚信交易推行无力

  在立法方面,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因此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氛围。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低,对诚信交易起到不良诱导的作用。

  三、走出诚信危机的对策

  1.加强信用意识,营造诚信氛围

  只有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使诚实守信扎根人心,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才会形成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向电子商务主体呼唤诚信,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使其意识到,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要求。同时,诚信、信用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可以为其赢得更多的合作者,获得更长期、稳定的收益。倡导诚信观念,提高社会公德和全民诚信素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信用管理制度,作为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估、公开和查询制度,信用档案、信用担保、信用服务监管、信用权保护制度等。其次,要建立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和真实性。同时,大力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认证服务。

  3.推动电子商务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种道德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必须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约束、规范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遏制不良和不法行为发生。根据电子商务环境和交易的特点,在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的范围和形式,保障诚信交易的实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另外,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通过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纠,提高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完善的技术是防止信用缺失的有力手段,应加大投入力度,研究更加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包括: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防火墙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和CA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