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警惕电子支付新危机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6-23

  在金融危机仍然“阴魂不散”的同时,出于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安全的严重敏感,互联网再次被提起。互联网的应用,已经完全浸淫了个人生活、政府服务、商业企业等诸多行业。然而,互联网最深度的应用,应当在于在线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由交易信息体现出来的商业逻辑,之后是经济规则和走势,而这些,事关经济安全,至关重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电子支付市场每年都以高于30%的速度在增长,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规模增速更是令人振奋。第三方支付不仅满足了用户对电子商务信誉和安全的需求,也消除了人们对网络交易信用得不到保证的心理担忧,是目前市场比较认可的电子支付安全模式。虽然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提高了网上交易的信用度,并为用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

  基于现金流、信息流和交易记录信用评级为一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关联中介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聚集了市场竞争、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然而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地位及其支付服务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行为还缺乏相应的规范,国内也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主体。法律法规与监管的缺失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发展,而第三方支付发展的不规范又会为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风险。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去年3月,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矛头再次直指占据电子支付主导地位的“支付宝”。几乎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刊登了央行2009年第7号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当各界焦点又一次聚焦支付宝时,所有人都清楚,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即将迎来发展中的重要时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弄清楚:他们有可能面对的将是急转直下的危机。

  作为新兴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并不是一味防范或打压,监管目标旨在通过恰当的政策制定形成积极的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让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有上百家电子支付企业,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强劲势头,另一方面却也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买卖双方在不同情形下交易得使用不同的支付平台,而不同的支付平台有不同的支付模式。不同的规定和交易规则,造成了网上交易和支付的不便。

  因此,应建立类似于银联的统一的支付平台。平台上可以有几家支付企业共同参与,但是平台上的每一家支付企业都必须是经过统一认证的、强制的、具有公信力的,都是值得信任的。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信用机构应和公共机构合作。在有些机构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信用资源,比如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但是由于这些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往往是独立建设的,虽然有安全方面的原因,但这就造成了信用信息相对较为分散的局面。如果能够与这些机构合作,或者是购买其信用资源,并对这些信用资源进行整合、管理,出售给有需要的部门,将会加快我国的信用环境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