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欲将旅游者自愿支付小费纳入导游合理报酬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08-06-16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导游酬薪改革势在必行,山西省欲将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纳入导游合理报酬 
  6月初,首部《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并开始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明确将“小费”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办法》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严禁零工资让导游人员带团或向导游人员卖团的行为。有人称以酬薪改革为代表的激励保障机制走上法制轨道,将成为净化旅游市场、规范导游队伍的一剂良方,也有人怀疑“小费”支付能否触动旅游界长期博弈形成的环环相扣的利益体系,担心导游拿了“小费”会不会照样再去拿“回扣”。那么,如果导游服务好,你会给导游小费以示鼓励吗? 
  现状 导游小费水中月镜中花 
  该不该给导游小费,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出境游,很多地方临行前就会被告之按照惯例需付多少小费,以示对服务人员为旅游人员付出劳动的尊重。但国内游许多人认为,交了钱,旅行社和导游提供满意的服务是理所当然。虽然,文化的差异是一个方面,但导游起早摸黑,跋山涉水,其辛苦劳累有目共睹,而当导游特别是南方一些省份导游告诉游客,团费几乎与导游收入没有关系,在争夺客源的价格战中,有些团为零团费,导游很少有底薪和补助,全靠购物回扣和人头费维持收入时,许多人才发现导游也很为难,甚至有的游客对导游产生“不买点东西对不起导游服务”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对旅游市场混乱的不满完全归结到导游身上,显然有失公允。山西省从2007年6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整治零负团费行为,收到了一定效果。 
  山西省目前有持证导游9000余名。据业内人士称,目前导游收入包括很低的底薪、跟团补助(每天30—50元,看带团去哪而定)、购物和餐厅回扣 (行规是20%,大多跟旅行社签单,跟导游没关系),山西购物点多是土特产,回扣很有限,与西安、北京等地的导游相比,收入“很可怜”。国内游客没有付小费的习惯,外宾按照国际惯例付小费金额也很少,还经常被“团陪”截留,所以,小费对于山西导游来说是水中月、镜中花。而由于酬薪无法保证,许多旅行社“养”不住导游,优秀导游流失现象很突出。 
  思考 酬薪改革能否成为导游队伍建设的一剂良方? 
  导游酬薪体系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一直是旅游业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引发一些不良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专门章节规定了导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提出,导游用工单位应当为执行工作任务的导游人员购买意外保险。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依导游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效益状况而定。导游工资的多少,经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或与企业工会(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这些内容意在保障导游权益,解除导游后顾之忧。其中,将导游小费列入导游收入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 
  有人提出,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办法》是不是与之冲突?对此,省旅游局有关人员解释,国家旅游局对于小费的态度是:对强行索要的,坚决禁止;对游客自愿支付的,不做硬性要求。但小费的收取一直名不正言不顺。2004年,广州、杭州等地“导游小费制”曾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但最终叫好不叫座,咨询者多多,报团者寥寥。而逐渐兴起的“纯玩团”收费虽高了一些,但却受到一些旅游消费观念成熟游客的欢迎。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明确导游酬薪,山西立法并非空穴来风。据省旅游局法规处参与起草《办法》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出台办法更为紧迫的是要加强山西景区内导游即“景导”的资格认证和管理,以进一步解决景区导游良莠不齐以及“黑导游”存在等问题。导游酬薪的规定是结合山西省实际、参照国家旅游局正在着手修订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而早在2006年12月,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改革为突破口,探索建立导游从业的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公平透明的导游薪酬制度,加快《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改,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带团补贴为补充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 
  要管理,更要服务,要为导游素质的提高、导游队伍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基于这样的认识,《山西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在规范导游职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更注重均衡各个方面的利益,从各个环节规范导游工作环境、强化导游队伍建设。 
  前景 导游小费是胎死腹中还是瓜熟蒂落?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出,立即有人提出质疑:小费一直属于限制、整顿和反对的项目,在国家没有松口之前,最好不要提。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大量中小民营旅游企业的兴起,独立职业导游已大量取代国有旅游企业发薪的专职导游,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开始修订施行的1999年相比,旅行社导游职业用工制度质的变化正在催生新的付薪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宽容地认可导游小费,应该到了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时候。 
  有市民认为,旅游市场的整顿需多管齐下,导游分配方式改革势在必行,但无论是从制度完善角度,还是游客接受过程,导游小费的推行都需要假以时日,但即便是小费已成为行规,也必须基于客人完全自愿支付为前提。如果导游素质普遍提高,导游小费将不再备受争议。 
  “因为涉及导向问题,所以法规的出台会很慎重,这一条能不能确立有待公众的讨论。”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说。记者 高建华  
  链接: 
  2007年3月,西安市旅游局明确导游酬薪体系,要求各旅行社、导游管理中心等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服务报酬、保险内容等。酬薪标准以基本工资加带团补贴为主体。专职导游员每月不低于540元,由旅行社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兼职导游按每日工资6元/每小时计发,由导游管理中心代交“三金”。对旅行社的导游管理检查情况将作为旅行社年检的重要内容。国家旅游局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 
  河南2007年8月开始在全省推广“旅行社行业诚信服务卡”活动,办卡员工基本条件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规范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给基本工资,并为其交纳“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