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新条例中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自行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新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在20万的基础上再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与此前规定不同的是,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政府不可以从中扣去相应的管理费用。
天津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有很多是针对零负团费、购物、自费项目、老年费、保险、导游服务等比较突出的旅游问题制定的。此前国内旅行社的保证金是1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60万元,其中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国际旅行社需增收100万元,而新条款则适度降低了出境游业务的保证金。
另外,针对新条例明确提出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以及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规定,天津市旅游业内人士分析,这将有效的遏制旅行社压低报价争夺客源,而导致的服务质量下降,欺骗游客购物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