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经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的共同努力,北京市新版出境旅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北京地区旅行社可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和领取申请书到注册地所在区县旅游局领取。
这次旅游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增加了对合同中重要名词的解释
为增强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文本在《使用说明》中对过去容易引发歧义的“转团”、“脱团”、“实际损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重要名词做出了统一解释。如“转团”在出境旅游合同文本中被定义为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意外事件”被定义为是指因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二、增加了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充分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文本中增加了旅行社的相应告知义务。以出境旅游合同文本为例:规定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要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出境旅游还要召开行前说明会,以《行程须知》的形式告知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严格了对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的规定
购物和自费是容易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环节,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文本对此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如果旅游者明确表示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旅行社要将相应情况写入合同的《专用条款》。合同还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购物或自费项目的,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则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通过加重旅行社的相应违约责任,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对不成团安排做出了规范
文本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团后能否最终成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报团人数是否达到了成团人数。成团人数也就是旅行社的盈利点。对于未达到成团人数时该如何处理善后的问题,过去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最主要的还是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问题。鉴于能否成团的不可控性,这次修订首先对不成团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其次文本中提供了四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了改签出团、解除合同以及两种转团方式,特别是规定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的,合同中还规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五、明晰了旅游者对旅游服务的配合协助义务
要想顺利完成游览行程,不仅需要旅行社的周到服务,更需要旅游者的积极协助与配合。因此文本规定旅游者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出境旅游时,旅游者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应当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六、对行前解约时机票是否能退的问题做出了明确
现实中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此时如果航空公司已经出了飞机票,机票钱是否应当退还给旅游者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此问题涉及到了航空公司,处理起来较为复杂。本次修订过程中市旅游局和市工商局专门就此事向中国民航总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根据咨询结果在合同中增加了有关条款。文本规定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旅行社相应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旅游者,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要在出发前解约的,一旦出了飞机票,机票钱往往无法退还。
七、明确了旅游者代表签约的法律效力
根据组团旅游的特点,合同中将旅游者基本情况一条设计成表格形式,并规定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内容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每一位旅游者也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