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相关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根据《辽宁省认定教师资格试行办法》(辽教发[2003]89号)及《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08]4号)有关精神,现将大连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的户籍、学历等有关要求
户籍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的户口必须在大连市(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不受户籍限制)。
学历要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职业中专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不受学历限制)。
申报学科与所学专业的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及考试
培训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补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知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今年我市仍委托大连教育学院负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和考试工作)。非师范毕业生在校期间选学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或往年参加过培训考试但未及格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凭相关补修证明报名考试。
考试时间:教育学(含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13日。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人员认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需有20周教育教学实践经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需有20周高中教育教学实践经历。
四、具体认定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1至附件5。
未尽事宜,仍按省、市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知
2、非师范教育类及师范教育类“五大”毕业人员认定须知
3、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须知
4、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须知
5、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考试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