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罗马法早期具有狭隘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严重僵化等缺点,随后罗马法逐渐摆脱了狭隘、形式主义和严峻的性质。这种转变发生在
( C)罗马法早期公民法有狭隘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严重僵化等缺点,公元3世纪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帝国境内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罗马法逐渐摆脱了狭隘、形式主义和严峻的性质。
法律的狭隘性、形式主义等可以得知
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适用于共和国时期的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