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二十九)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10-26

就出口企业来说,首先要审核收到信用证的途径。在实务中,存在个别信用证由开证银行直接寄受益人,和由开证申请人转寄或当面交给受益人的情形,但一般都通过出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进行转递或通知。按惯例,通知行负有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包括证实开证行签字、密押的责任。UCPS00第7条明确规定:“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该通知行无需承担责任,但如该行愿意通知,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可见,凡是通过通知行转递或通知的信用证,只要通知行未作对其真实性无法鉴别的声明,就不必担心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凡是未经通知行转递或通知的信用证,则必须送银行审查,经证实认可后方能使用。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其所列条款理应与买卖合同相一致。但信用证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凭信用证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例如出口合同允许分批装运,也允许转运,而信用证对此均未提及,按UCPS00第40条和第23条c款规定应认为两者并无二致。又如,出口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而来证仅规定数量,并未规定溢短装条款,如仅从文字上面对照,似乎来证规定与合同不同。然而,若按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按此规定,如果信用证金额足够,可以认为上述信用证条款与出口合同的规定也无差异。 
(3)修改信用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修改信用证是常有的事。但修改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如由开证人申请提出修改,要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修改的情况是常见的,对此,卖方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也影响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安排装运(船) 
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以托运、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为主要环节。本节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例,简要介绍安排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1)托运 
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各项有关运输事项,我出口企业委托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或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或FreightForwardingAgent,以下简称“货运代理”或“贷代”)办理。所以,在货、证齐全后,出口企业应立即向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手续。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 
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装箱班轮装运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办理托运,应向货运代理提交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EntrustingOrderForwardingExportGoods),其内容通常包括: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记载事项、货物的详细说明、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分批和转运的规定、对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要求,如集装箱的类别和数量,等等。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向货代提供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或重量单(磅码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对有些特定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放行单等。委托书是出口企业向货运代理提出一种“要约”(offer),一经货运代理确认,即“承诺”(acceptance)(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由货代以配舱回单反馈订舱船名、航次和提单号),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 
(2)订舱 
货运代理收到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后,首先应通过查阅由各班轮公司和航运中介机构(如上海航运交易所)所公布的与出口企业货运有关的船期表和各种航运信息,了解各班轮公司的船舶、船期、挂靠港及船舶箱位数等具体情况。货运代理选定合适的船舶后, 
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营运的船舶截单期前订舱位,即“订舱”(Space Booking)。订舱的手续是:货运代理缮制集装箱货物运单(订舱单)注明要求配载的船舶、航次,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由于托运单的使用是为了订舱,因此托运单(ShippingNote)也就是订舱单(Book-ingNote)。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货运代理的托运单(订舱单)后,经审核货名、重量、尺码、卸货港或到达地后,认为可予接受的,即在托运单各联上填写船名、航次、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保持一致),抽留其所需各联,在托运单中的装货单一联上盖好签章,连同其余各联退回货运代理,作为对该批货物订舱的确认。此时,承、托运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保证供应集装箱箱量或舱位,按时配载装运,及时签发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一套多联,分别用于货代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配舱回单等。托运单虽有多联,其核心单据则为装货单、场站收和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以下对这三种单据的作用,作简要说明。 
装货单(ShippingOrder,S/O),又称关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在准备装货前,托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装货单是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单据之一。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托运人才能凭此装货单要求装货。这就是装货单习称关单的缘由。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物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场站收据的作用类似于传统运输(散货运输)中的欠副收据(Mate’s Receipt,M/R),托运人可凭D/R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正本提单。当然,如要换取已装船提单(On BoardB/L),必须待货物装上船后,经船上大副在D/R上签字,才能凭以换取,否则,只能换取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Copy。fDockReceipt(forChiefOfficer)]供港区配载使用,由港区或由大副留存。 
(3)投保 
在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在配舱就绪、确定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后,出口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对外运输投保单(applicationforfor-eigntransportation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名、数量、包装和标志、船名、航次、预计起航日期、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有时也有出口企业利用现成单据副本如出口货物时细表、货物出口分析单等表式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签发保险单。 
(4)报关 
出口货物交付装运前,必须经过海关清关(customsclearance)。清关,或称通关,通常需经五个环节:出口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清关放行。 
①出口申报 
申报(Declaration)有出口申报和进口申报之分。出口申报是指发货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在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出口货物的情况,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出口申报,习称“出口报关”。 
我国《海关法》对出口货物的申报(报关)资格、时间、单证、内容等方面,均作有明确规定: 
A.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报关员必须经培训通过海关全国报关员统考,取得由海关总署授权颁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并经海关批准注册,才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B.申报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C.申报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等。 

如在本节“托运”部分所述,出口企业凭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委托货运代理代为订舱并安排装运货物出口,其中包括委托代办出口报关手续。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既是货运代理 企业,也是代理报关企业。货代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后,在安排运送货物至集装箱堆场的同时,应及时准备好各项报关单证。报关所需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通常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但大宗散装货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不需装箱单)、装货单(S/O)、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此外,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等。
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集装箱堆场后,货运代理作为报关单位,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上述其他报关单。报关员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即意味着清关(通关)工作正式开始。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②审核单证 
海关接受出口申报后,应对报关员所递交的所有单证进行审核。审单通常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基础,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对所收到的报关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所审核的单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交验的单证齐全、无误,海关随即着手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③查验货物 
查验出口货物是指海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 
海关查验集装箱货物,一般在集装箱堆场和港区码头堆场。在特定情况下,可经海关同意派员去发货人的仓库或工厂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④办理征税 
征收出口税是海关的基本业务之一。由于征收出口税必将增加出口货物成本,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许多国家对其出口货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税。我国目前征收出口税的货物有纺织品、服装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出口货物,当海关查验货物,认为情况正常后,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征收出口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向海关按规定税率缴清税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⑤清关放行 
清关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按海关规定办妥出口申报(报关),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解除对货物的监管,准予装运出境。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核批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在海运情况下)上盖放行章,货方才能凭该装货单(S/O)要求船方装运出境。同时,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以供出口企业凭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装运 
在CIF合同、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船舶抵港前,出口企业或其货运代理应根据港区所做的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由海关加上铅封(seal)的集装箱存放于港区指定堆场。港区外轮理货员凭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进行理货配载。船舶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后,办理装船。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署,表明货物已收妥。出口企业或货运代理可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 
(6)发装运通知 
在CIF合同下,按国际惯例以及我出口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我出口企业于货物装运(装船)后应向国外买方以电讯方式及时发出装运通知,或称“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事先采取必需的措施。例如,为付款、赎单和进口报关等作准备,以及有时买方还可能拟自负费用加保其他险别及/或增加投保金额。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合同或确认书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航次等。现举例如下: 
S/C NO.EF94SP—71—023L/C NO.764351 COLOUR TELEVISION SET4860 SETS IN 6CONTAINERS OF 810 SETS TOTAL AMOUNT USD729000 SHIPPED ON BOARD SS TUO HE0N 15TH JULY 2002SAILING ON ABOUT 17TH JULY 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VOYAGE NO.V.144 
(译文)确认书N。.EF94SP—71—023信用证No。764351彩色电视机4860台装6集装箱每箱810台金额729000美元2002年7月15日装上陀河号轮航次N。.V.144约7月17日自上海起航往新加坡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运(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做好“四排队”、“三平衡”工作。“四排队”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过排队,摸清货、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glj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运(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向银行进行结汇。 
1、制作单据 
(1)对出口单据的基本要求 
现代国际贸易绝大部分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方式。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做好单据工作,对及时安全收汇,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信用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买卖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对单据的要求就更为严格。 
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 
A.正确。制作的单据必须正确,才能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在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正确性集中体现在“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此外,还应该注意单据的描述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正地代表货物。 
B。完整。单据的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内容都必须完整。 
C.及时。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并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和/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如有可能,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交银行预先审核,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来检查单据,提早发现其中的差错并进行改正。或者,在必要时,也可及时与进口商联系修改信用证,避免装运出口后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D.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和UCP500的规定以及该惯例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E.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洁净,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有些单据例如提单、汇票以及一些重要单据的主要项目,如金额、件数、数量、重量等,不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