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三十六)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10-26

根据我国2002年修改并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关的单证,海关给予放行。  
凡是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出(进)口人必须在商品出(进)口前申领出(进)口许可证或申请出(进)口配额,以便报关时使用。  
凡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非法定检验商品如买方无特别要求可以不必向商检报验。  
第十节索赔理赔、不可抗力、仲裁  
一、索赔理赔  
争议(Disputes),也称异议,是指交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于违约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办法:撤销合同,实际履约和损害赔偿。  
英国法把合同分为要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如果违反要件,就会危及合同的根基,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果违反担保,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Breach)。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只能要求赔偿,不能撤消合同。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违约构成要件:分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2,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自已有过失和约定免责事由。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继续履约、赔偿金和赔偿损失。  
索赔与理赔的产生:索赔(Claim),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理赔(ClaimSettlement),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受理和处理。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  
在实际业务中,索赔理赔往往下列原因引起:1,卖方违约;2,买方违约;3,双方违约,尤其以品质、数量不符,不交货,延期交货以及不付款引起的索赔为多。  
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签订的多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crepancy and ClaimClause),针对的主要是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中,除了签订有异议和索赔条款外,还要有罚金条款(PenaltyClause),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等,其中英国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条款按性质分为预定的损害金额和罚款两种。  
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法语,本意是优势、压倒的力量、不可抗拒的压力。用在经济上意思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3,意外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1、自然力量:如水灾,火灾,冰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2、社会力量: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注意美国无社会力量一说)。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暂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旦事故消除,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这叫延期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大致有三种: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但不论怎么订立,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合同中须注明,万一发生不可抗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证机构:不可抗力发生后,须有关方面出具证明而不能以买方或卖方单方面说了算。在国外,出证机构大多是事发地的商会,注册公证人等。在国内,出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三、仲裁  
买卖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可以采取协商(Negotiation)、调解(Reconciliation)、仲裁(A卜bitration)、诉讼(Litigation)等方法解决。协商与调解的气氛比较好,有利于日后双方继续合作。但也有时协商与调解解决不了问题,就通过仲裁来处理贸易纠纷。  
仲裁又称公断,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一个第三者来裁决,这个第三者的裁决是终局的。仲裁由买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对买卖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有临时的和常设的。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苏黎土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在我国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买卖双方若需仲裁,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订立。仲裁协议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前订立的;2、提交仲裁的协议,争议发生后订立的;3、援引式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前、发生后都可以订立。  
仲裁协议的作用有三点¨、约束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行为;2、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作用的核心是第三点: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一节电子商务  
以微电子和计算机为核心的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商务活动带人了信息时代。电子商务(E—Commerce或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l)、因特网免税区(Intemet—Tax—Free—Zone)、电子订货(Electronic Order System,EOS)、电子邮件(E—mail或Electronic Mail)、电子货币(ElectronicFundTransfer,EFF)、电子公告(BulletinBoardSystem,BBS)、条码(Barcode)、CA认证(CertificateAuthority)、在线服务(OnlineService)、网络服务商(IntemetServiceProvider,ISP)、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一大批前所未闻的新词汇正在为人们所熟悉和认同。电子商务正在成为知识经济贝拭骋拙赫男氯鹊恪W魑饷骋滴袢嗽保视κ导使ぷ鞯男枰捅匦肓私夂驼莆盏缱由涛竦挠泄刂逗图寄堋1窘诙笠樯芤恍┯泄氐缱由涛竦囊话阒丁?nbsp;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写为EC)是指个人、企业、国家之间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换各种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而进行的种商贸活动。尽管不同组织、不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对电子商务最基本的看法是统一的,即: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或多方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开展的,以信息为依托的商务活动。计算机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网络的普及和日趋成熟、信用卡的普及和应用、电子安全交易协议的制定以及各国政府的大力推动是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  
从电子商务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实际上包含了电子通讯方式和商贸活动两个方面的内容。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包括通过电报(Cable)、电传(Telex)、传真(FAX)、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E—mail)等各种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活动。实际上,人类利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商贸活动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早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就开始采用电报的方式发送商务文件;70年代方便、快捷的传真机替代了电报,成为商业伙伴之间的主要通讯工具。为了克服传真文件只能通过纸面打印来传递和管理信息,不能将信息直接转入到信息系统中的缺点,8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EDl)成为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技术。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互联网(1NTERNET)迅速地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企业和百姓家庭,其功能也从信息共享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息传播工具。现在,人们一般所谈的电子商务主要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l)和国际互联网(1NTERNET)方式来完成的商贸活动。  
从商贸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则主要指在虚拟的市场空间进行的围绕产品及/或服务的销售和交易活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商品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服务,如书籍、日用品、远程教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如新闻、音乐作品、软件等。电子商务的参与者除了生产者、供应商、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以外,还应包括银行或或金融机构、运输、保险企业、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电子商务可以涉及商务活动的多种形式,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最高层次应当是能够利用国际互联网(1NTERNET)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奖金流和物流完整地结合起来,使企业或个人实现在网上寻找客户、洽谈交易、订购货物、收/付货款、开具电子发票、完成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的整个交易过程。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协—business,B—协—B,又可简化为B2B)。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协—Consumer,B—to—C,又可简化为B2C)。  
3.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usiness—t。—Government,B—t。—C又可简化为B2G)。  
4.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onsumer—t。—Government,B—to—C,又可简化为C2C)。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如通过增值网络(Value—addedNet—works,VANs)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主要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如消费品的在线销售等。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球上网人数的不断增加,此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速、潜力巨大。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有时也被称为B2A(Busi-ness—to—Administrations),是指政府借用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上采购、网上招标、网上发政府批准文件等商务活动。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但其示范作用极为明显,显示了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实际推动。国外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其绝大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旨在实现网上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清关等手续的我国的金关工程实际上也体现了B2G电子商务形式。消费者对政府的  
电子商务,指消费者实现网上报/纳税、支付个人应交付给政府的各种规费等的活动。目前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还未真正形成。此外,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协—Consumer,C—to—C,又可简化为C2C)、消费者对企业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Busi-ness,C—to—B,又可简化为C2B)等电子商务新概念也已经出现,成为业内人士探索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这些电子商务的交易类型中,B2、B是主要形式,约占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70%—80%。但是这种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的电子商务类型与基于国际互联网(1NTERNET)的电子商务类型在技术要求及其商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三、基于EDI的电子商务和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