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三十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10-26

电子数据交换(EDl)是将商业数据、信息或业务文件按一个公认的标准人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去的电子传输方法。由于EDI大大减少了纸张票据的使用,因此,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无纸贸易”(PapedessTrade)或“无纸交易”(PaperlessTransaction)。 
从技术上讲,DEl包括硬件与软件两大部分。硬件主要是计算机网络,软件包括计算机软件和EDI标准。从硬件方面讲,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数EDI都不通过INTERNET,而是通过租用的电脑线在专用网络上实现,这类专用的网络被称为VAN,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的问题。从软件方面看,EDI所需要的软件主要是将用户数据库系统中的信息,翻译成EDI的标准格式的,以供传输交换。因此,当需要发送EDI文件时,从企业专有数据库中提取的信息,必须把它翻译成EDI的标准格式才能进行传输,这些工作由EDI的转换软件(Mapper)、翻译软件(Translator)、通信软件(Envelope)和EDI标准来完成。 
1987年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个有关行政、商业及交通运输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即国际标准一UN/EDIFACT(UN/EDIForAdministration、CommerceandTransportation),这一EDI标准为各国进行跨国交流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商业语言,使国际间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成为了现实。作为国际通用标准,EDI标准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使用VAN的高额费用及其EDI复杂的标准问题大大限制了基于EDI的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扩大。随着INTERNET安全性的日益提高,INTERNET已经表现出替代VAN而成为EDI硬件载体的趋势,有人通过INTERNET实现的EDI直接叫做INTERNETEDI。从1991年起,一直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的商业贸易活动开始进入网时代,电子商务成为企业运用国际互联网的最大热点。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尽管历史短暂,但发展速度惊人。 
与基于EDI的电子商务相比,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优势: 
1、费用低廉。 
由于国际互联网是开放性网络,费用较为便宜。一般来说,其费用用不到VAN的四分之一,这一优势使行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市场覆盖面广。 EDI主要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其交易伙伴以及运作的市场空间有限;而INTERNET几乎可以遍及全球的各个角落,用户通过普通电话线,甚至移动电话就可以方便地与贸易伙伴传递商业信息和文件,为商务活动提供了无限的商机和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3、功能更加全面。 
与EDI相比,INTERTNET可以全面支持不同类型的用户实现不同层次的商务目标,如发布电子广告、电子信息、在线洽谈、建立虚拟商场或网上银行等。 
4、运作方式更为灵活。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可以不受特殊数据交换协议的限制,任何商业文件或单证都可以直接通过填写与现行的纸面单证格式一致的屏幕单证来完成,不需要再进行翻译,任何人都能看懂或直接使用。 
目前,全世界的上网人数正在迅速增加,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可以预计,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和普及,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将更多地建立在网络技术上,因而,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1NTERNETCOMERCE)。 
四、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产生主要影响 
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人了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使人们不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从而以非常简捷、快速的方式完成较为繁杂的商务活动,它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商务系统运行的严密性和效率。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着商务活动的方式。 
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的结合,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重复劳动,避免了传统商务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错误。同时,电子商务对供应商、客户、银行、配送中心、通讯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它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2、电子商务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 
电子商务使人们可以进人网上商场浏览、采购各类产品,而且还能得到在线服务,供应商们可以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进行货款结算。在虚拟的市场上,消费者的地位由被动变为主动,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消费者能以一种轻松自由的自我服务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消费者主权在网络购物中被充分体现出来。 
3、电子商务改变着企业的生产方式。 
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的购物手段,电子商务在拉近企业和消费者关系的同时,也使消费者的个性化、特殊化需要得以依赖网络展示在生产厂商面前,从而使生产企业能够真正实现按照用户的不同要求,按需生产。传统的制造业藉此进入小批量、多品种的时代,“零库存”成为可能。 
4、电子商务拓展了金融业的发展空间。 
在线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随着电子商务在电子交易环节上的突破,网上银行、银行卡支付网络、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以及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服务的出现,金融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dWFintNetworkBank)在美国诞生,这家银行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营业厅就是首页画面,员工只有10人,与总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的美国花旗银行相比,“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简直是微不足道,但与花旗银行不同的是,该银行所有交易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5、电子商务将转变政府的管理行为。 
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电子商务对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政府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有关电子商务的进人:认证、安全管理、消费者权利保护、争议处理、国际间的合作及协调等相关政策法规方面进行新的调整和变化。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商务活动过程,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商务活动本身。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运用,为国际商务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商贸机会和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税收、电子签名、合同形式、证据法、管辖权、知识产权、隐私等各个方面。 
1、关于用电子数据拟定合同的问题。 
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之间是通过电子数据进行商务洽谈和达成交易的,而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有书面形式的交易文件作为交易有效或作为交易存在的依据和证据。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或等同为书面文件,也就成了推广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一大法律难题。此外,由于电子数据的传递速度快,信息传送不受地点和时间限制,原有的有关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确立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意义等,也就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的实践发展需要。 
2、关于单据的效力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交易的单据,尤其是金融票据,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字方为有效,而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则很难满足签字确认的规定。在货运单据中,提单必须是做成书面的正本形式才具有提货权,才能够通过背书转让,而电子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尚有待研究。 
3、电子数据的安全问题 
在国际商务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较注意来往文件的保存和保密工作。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由于一旦交易双方发生商务纠纷,这些文件往往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数据容易丢失或被修改,其真实性也不容易被证实,这就发生了如何防止将电子数据内容泄漏给未经授权人,以及电子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等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电子签名法为主要抓手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也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努力推动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有关法律。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尤其是EDI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统一各国对有关EDI的法律问题的规定,早在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就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属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致于EDI的法律工作,1993年10月,该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6届会议上,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EDI法草案,即《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法草案》。在1995年第23届年会上修改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草案》。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第29届年会进一步改名为《电子商业示范法》,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该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包括总原则和具体贸易适用情况两大部分,共分17条。其中,总原则是《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 
“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此法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璞要求。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以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可被接受作为证据,也即具有证据力。 
上述电子商业法还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作出如下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据此规定并结合以上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律上采用书面的要求,可以认为,通过以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属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业示范法》不具有强制力,只对各国制定和完善有关数据电文的传递和存储等法律规定起示范作用。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突破除了《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以外,仅限于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等。如何借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参照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的原则制定我国相应的法律,并在电子通讯设备的添置、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采取积极的步骤,以适应国际电子商业发展的新形势,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