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与本地信用证

来源:微学单证/跟单发布时间:2008-07-30

  对开信用证,本地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从属信用证,原信用证,进口商,同际贸易,同际贸易实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通知银行,开证银行 
  对开信用证
  在同际贸易的实务中进出口双方愿意采用补偿贸易,合作生产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予以合作。为了适应这种贸易方式可采用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合作双方须订立两份契约 ,一份是进口原料或零配件的契约,一份是产品出口的契约,以保证进出口平衡。签订两份契约须开立两份信用证以实现契约条款。
  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银行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银行。第一份信用证和第二份信用证所列条款系按双方签订的出口和进口货物契约,故两份信用证所列的契约货物系两批不同的进出口货物。
  第一份信用证所列金额与第二份信用证所列金额大致相同,在贸易实务中可略高或略低,应信用证条款中明确。
  第一份信用证首先开出,暂不生效,待开立第二份信用证后,两份信用证都能被各自的对方接受时,通过银行予以通知,于指定日期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
  在第一份信用证开立时,应列有下列文句的条款,以示其功能:
  本信用证待××银行开具对开信用证后生效,对开信用证以××为受益人,金额为×××,货物由××运至××。本信用证的生效将由××银行用电传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 Bank in favour of ×× for a sum of ×× covering shipment from ×× to ××. This reciprocal credit in effect shall be advised by   telex from ×× Bank to Beneficiary.
  本地信用证
  本地信用证(Local Letter of Credit) 亦称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或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若制造商欲出口其产品,进口商欲购所需产品,但因某种原因不具备直接签约的条件,或因买卖双方所处地理位置遥远,市场信息不灵,商业渠道不通等原因,故必须聘用中间商(Middle Men)或称经纪人(Brokers)介入,而中间商为保住商业秘密,把握住商业时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润或收取佣金。
  采用这种贸易方式,中间商须签订两份合同。一般来讲中间商对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性能、数量、价格等条件了如指掌,尔后寻求客户。一旦成交首先中间商与进口商签约,称第一份合同。依第一份合同条款,开立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或(Master Credit)。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受益人是中间商。
  中间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称第二份合同。依第二份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称本地信用证(Local Credit)。本地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受益人是制造商。
  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与本地信用证(Local Credit)的不同处是:货物单价和总金额不同,原信用证所列的价格高,本地信用证所列价格低,两者的差价即是中间商的利润或佣金;装货日期不同,亦就是说本地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后,这样作法以保证按时交货。除此之外,如须列有其他条款,应视情况而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凡进口商要求开立信用证必须交纳押金或称保证金,但申请开立本地信用证者是以原信用证作担保,同时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即是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这种作法称,一家银行两份信用证兼有三功能,即通知、开证和付款。
  为保证开出本地信用证银行的权益,一般都采用明文条款维护银行的权益。如:
  “凡凭本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须待本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符合原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后,方可付款。”
  此条款的实意,是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兼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而开具本地信用证又无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证作押。
  再者,中间人为嫌取两份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差额,故其单据不同,必须由原信用证的出口方提供符合进口商要求的发票和单据,进口商才能付款赎单。
  但有一点应说明,按一般信用证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单据时,应予以议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证须注明此类条款以示其功能。
  开立本地信用证的银行是承担一份信用证的风险而收取两份信用证的银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