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及其规避措施

来源:微学单证/跟单发布时间:2008-07-30

  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名义上是不可撤消的,事实上却导致可撤销的、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信用证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审核信用证环节非常重要,无法识别信用证条款中潜在的风险,受益人将可能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正确判断信用证条款的可操作性,除了UCP500规定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伪外,为了争取客户,通知行往往还会审核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的资信、信用证中的限制性条款和偿付路线。信用证中的限制条款,通常是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判断信用证中的限制条款是否使得信用证可能无法生效,是否会使受益人承担风险或增加额外的费用等。但是,对于上述可能会产生问题的条款,通知行往往在信用证复印件上做出标记,提醒受益人关注,而且一般标明“仅供参考,不负责任”。
  因此,为了自身的利益,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有必要对照合同,遵循UCP500,充分考虑业务可操作性和风险性,对信用证做进一步审核,以找出信用证中的形式多样的“软条款”。
  一、“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的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它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证交易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申请人却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
  “软条款”的特征:一是隐蔽性。二是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这些“陷阱”条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境地的同时,却赋予了申请人单方面变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是“软条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样性。“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很难引起受益人的警觉。“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难以实施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判断该类条款实施起来是否有较大难度以致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者该类条款实施起来会带来无法把握的风险。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①要求在装运后很短时间内寄单或交单的条款,“Documentsmustbepresentedtousatthedateofshipment(所有单据必须在装运日提交到我行。注:我行指的是开证行)”,外贸实践中,运输单据一般很难在装运日签发并提交到银行。
  ②将提单发货人做成申请人并要求空白背书的条款,“…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blanklyendorsed,showingtheapplicantastheshipper…(…提单做成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并且表明开证申请人为发货人…)”,空白背书需要由发货人做出,而如果提单发货人做成申请人,则这样的规定实施起来很困难,并且提单发货人做成申请人的话,受益人将失去提单下的发货人应有的权利。
  ③要求发票、检验证书(I/C)等单据由进口国特定的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的条款,“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andsignedbytwoexpertsnominatedbytheapplicant,
  thespecimensignaturesoftheindividualwhowereauthorizedtosignthecertificatewerekeptbyus(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指定的两名专家出具并签名,该签名的样本由开证行保存。)”,申请人指定的专家如不出具并签署检验证书,则受益人无法交单;即使专家出具并签署了检验证书,由于受益人手中并没有指定专家签名的样本,无法判断提交的检验证明会不会被开证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另外像要求发票由进口国领事签证但当地并无该国领事馆等条款,在实践中也难以实施。
  2.无法操作的条款。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果审证时疏忽,未找出这类条款,今后就无法在信用证下交单。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①要求出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thecommercialinvoiceanddraft,documentspresentedcannotshowtheinvoicenumber(除发票和汇票外,其它提交的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但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本条款无法操作。有些商业单据,比如保险单,尽管也有“发票编号”栏目,但保险公司允许按受益人要求留空。由此可见,审证人熟悉单据的栏目内容以及填写要求非常重要。
  ②非普惠制下的受惠产品却要求提交普惠制产地证(GSPFormA)的条款,“CertificateofOrigin,FormAin2copies(提交两份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证书)”,目前已有25个国家给予中国GSP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GSPFormA),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但是如果对于包括美国在内的根本未给予中国GSP待遇的进口国家,要求提交GSPFormA时,则本条款根本无法操作。
  3.高风险条款。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①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款,“Beneficiary’sCertificatestatingthatone(1/3)original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blanklyendorsedhasbeenairmailedtotheapplicantoneday
  aftershipment(受益人证明中要声明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已于装运后一天直接航邮给申请人)”,申请人获得一份已经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后即可提货,加上如果受益人交单发生问题,将钱财两空。另外,装运后一天内交单也非常仓促,因为承运人可能无法及时签出提单,即使仓促签出,如以后向银行交单前发现单据有误,受益人也无法要求承运人更改提单,因为具有同等效力的三份正本如要更改,必须同时更改。②信用证在开证行所在国到期,“Weherebyissuethisdocumentarycreditinyourfavoravailablebynegotiationatourcounternot
  laterthan26April,2005.(我行现开出这份以你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时间分别为开证行议付柜台和2005年4月26日。)”,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可见在开证行柜台议付到期对受益人不利,受益人如果接受本条款,必须能够把握把握寄单的时间和风险。
  4.将额外增加费用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会使受益人增加额外的费用等。常见的这类条款有:①要求受益人承担事先并约定的银行费用的条款,“AllbankingchargesoutsideofAustriaareforthebeneficiary’saccount(除奥地利以外的所有其它银行费用都由受益人承担。注:这里的奥地利指的是开证行。)”,开证国以外的费用可能包括通知费、保兑费、转递费、议付费、转让费、偿付费和付款费及承兑费(如果付款行或承兑行为开证国外的银行)等,除此之外,受益人可能还要承担一些邮电通讯费用。一般议付费为议付金额的0.125%,保兑费为保兑金额的0.2%,转让费为转让金额的0.1%,付款费为付款金额的0.15%,承兑费为承兑金额的0.1%。如果信用证下这些费用都涉及,加起来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受益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如事先有无约定、具体费用大小等,酌情考虑应该接受还是要求修改。②采用FOB术语,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等条款。
  5.“陷阱条款”。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窜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法生效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①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副签的单据,“OnesetofN/Nshippingdocumentshasbeensenttotheopeningbankandthebank’stelexconfirmingthereceiptisrequired(将一套未议付的运输单据送到开证行,以及受到该套单据的银行电传确认书)”,开证行如不发出或及时发出电传确认书,受益人将无法交单。②要求提交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SampleReceiptissuedbytheapplicantcertifyingthattheshipmentsam鄄pleshavebeenreceived(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证明船样已经收到的船样收据)”,如果申请人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船样收据,受益人将无法交单;“90%ofthetotalL/Camountispayableatsightand10%willbepayablewhentheapplicantissuesanoobjectioncertificate(信用证金额的90%即期付款,余下的10%待申请人出具一份无异议证明后再付)”,如果申请人不签发无异议证明,受益人将无法获取剩下的10%的货款。
  二、“软条款”的防范措施既然信用证中“软条款”风险巨大,那么,作为出口商应该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应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尤其是对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更要加强了解,切不可盲目轻信。
  2.慎重选择开证行。尽管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服务质量高,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严格审核信用证。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同时遵循UCP500,充分考虑业务可操作性和风险性,对通知行作信用证表面真伪性的审核后应对信用证做进一步审核,以找出信用证中的形式多样的“软条款”。
  4.理性对待“软条款”。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决修改,通过通知进口商再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千万不要边装运边表等信用证修改函,否则货物发运后如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则为时已晚;要尽可能地拒绝接受预付订金、履约金、质押金的条件;更不要过早预付资金,草率签订贸易合同;对于佣金回扣,也最好在收到货款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