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银行保证书和国际保理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27

  第四节 银行保证书和国际保理
  一、银行保证书(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银行保证书的含义
  银行保证书,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付款文件。即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由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使用范围很广,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使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如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等。
  (二) 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又称申请人,即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
  投标保证业务项下的投标人;出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出口人;进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进口人;还款保证书项下,一般为预付款或借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即指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银行索偿的一方。
  3.保证人(Guarantee),也称担保人,即保证书的开立人。
  银行保证书除了上述3个基本当事人外,有时还可能有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和转开行(Reissuing Bank)等当事人。
  (三) 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按索偿条件,可分为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保证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偿时,就必须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款项。可见,此种保函保证人承担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有条件保函,是指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向受益人付款。可见,此种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三种。(见教材P191)
  (四) 银行保证书与信用证的异同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都属银行信用,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
  1.在信用证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受益人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交单,而不是向开证人交单;而在使用保证书方式下,只有在委托人不付款时,保证人才负责办理付款,如果委托人已付款,则保证人的责任得以解除。
  2.信用证一般使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便付款;而保函用途广泛,其付款仅凭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声明书或凭证。即信用证用于履约,而保证书则用于违约。
  3.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与凭此开立的合同无关;而采用保函时,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意见有分歧,保证银行往往会被卷入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
  二、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一项流行于欧美等国的金融服务,是继汇付、托收、信用证之后出现的新型国际结算方式。 (见教材P174)
  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与传统的结算方式不同,它集结算、融资、风险保障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的基本当事人
  参与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有4个当事人,即销售商、债务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
  销售商是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人。
  债务人即进口商,对由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资信调查、购入应收账款、催收款项、贸易融资、风险担保及账务管理的服务。
  进口保理商,主要代收应收账款、负责核准信用证信用额度、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向进口商催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应对其核准的信用额度内的坏账损失承担付款责任。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出口商在决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地的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
  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若按协议规定,在出口商交单后已预支部分货款(一般为50% - 90%),则应在付款时扣除预付款的本息。
  如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出口人付款。
  注意:
  国际保理的主要作用是为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担的仅仅是财务风险。
  如果进口商并非因财务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而是因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拒付,保理商将不予担保。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也不予担保。
  因而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且不要超额发货。
  由于保理业务有许多优点,其发展非常迅猛。1968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成立,1993年2月,中国银行作为中资银行首家正式加入该联合会。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可通过3种方式从中国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出口合同抵押贷款,银行在不超过信用证额度条件下,可按合同70%~80%核贷;
  出口企业凭运输单据可向银行申请按发票金额80%预垫货款;
  出口企业凭汇票和运输单据向银行申请发票金额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