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运输概念(1)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30

  一、 概述 
  1、含义: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包括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运输。
  2、主体:承运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和货运代理企业。
  二、运输方式
  1、江海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是明显的优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2、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较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但是运价高,运输能力有限。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国际贸易中的航空运输专指国际航空运输。
  3、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又称为邮包运输,是一种很简单的运输方式。买卖双方商定采用此种运输方式时,卖方只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遵守邮政局的有关规定,向邮局办理商品包裹投寄手续,并取得邮包收据,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
  4、铁路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一种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一种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
  5、公路运输
  6、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为媒价,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7、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ation)是一种将零散的货物合并装入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专为周转使用的大型货箱进行运输的一种现代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扩大了运输单元,而这种单元又具有一定的规格和强度,容易组织标准化的装卸、交接和联运。从而提高了装卸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货物运输质量,加速了车船的周转,使之具有件杂货运输无法相比的优越性。
  三、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 装运期
  装运期即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这里与教材的规定有一点不同,教材中所指的装运期是单据上所填写的日期,其实装运期应该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规定,单据也只能依据合同和信用证来填写)
  1、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某跨某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等。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应用较为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这类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是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促使其按时开证等。
  规定:不应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规定方法即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3)规定最迟装运期:
  有时合同和信用证不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只是规定要在某一个日期之前装运,或者最晚不能晚于某一个日期,这就是最迟装运期。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有效期,但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0到15天,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为装运期后第21天。
  货物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写的最后装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
  选择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期是指(B )
  A.交单期 B.装船期 C.开船期 D.结汇期
  2、提单签发日期为2004年7月3日,信用证有效期规定为7月27日。请问最迟的交单议付期为( C )
  A.7月3日 B.7月14日 C.7月24日 D.7月27日
  (05年试题)
  根据(UCP500),受益人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称为( A )
  A、过期提单 B、倒签提单 C、预借提单 D、转船提单
  (06年试题)
  根据(UCP500)的规定,在规定装运期时,如使用了“迅速”、“立即”、“尽速”或类似词句者,银行将不予置理。(是)
  (二)装运港和卸货港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ischare)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1)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
  (2)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² 合同中不要出现装运港、卸货港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
  例如:香港是我国的领土,因此从内地出口货物至香港,规定装运港不能显示“中国××港”等字样,以免形成两个中国的意思。
  ² 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不要发生与地理位置混淆的情况。
  ² 不要出现合同中的装运港、卸货港与贸易术语相冲突的条款
  ² 在运输工具起运之后尽量不要发生变更港口
  选择题:
  对于卸货港的选择,一般行使选择权的人是(  B )
  A.卖方 B.买方 C.船公司 D.货运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