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运输概念(2)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30

  一、 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1、分批装运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按国外合同法,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为好。
  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案例:
  1.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 500箱,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货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 000箱,2月份装出4 000箱,3月份装出8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疑义。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分析:我方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L/C的装运条款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并没有规定按月等量装运。因为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文件,因此,我方应该按照L/C的规定装运。
  2.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大豆1 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装船日期及相同的目的港。问卖方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分析:卖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因为《UCP5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大豆,并且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转船日期,但是货物是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
  3.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0 000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月份至4月份,每月装运5 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 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 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船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分析:(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UCP5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但本案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为分批装运。
  (2)卖方能安全结汇。因为卖方按L/C规定在3月至4月,每月装5 000件,符合L/C的装船条款的要求。另外,L/C属于单证买卖,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
  2、转运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shipment),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订“允许转船”的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TRANSHIPMENT ARE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06年试题)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卖方在1-2月,每月装运1万公吨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20日才装运出口。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卖方1-2月的交货能否安全收回货款( A )
  A、能 B、不能
  C、不一定 D、卖方必须出具保函
  2、根据《UCP500》规定,关于卖方4月的交货说法正确的是( B )
  A、只要在4月底前再发出1万公吨,就可以算作3、4月均按时交货了。
  B、无需继续交货,因为已经无法按时结汇
  C、能否收汇不一定
  D、只要单据合格银行无权拒付
  3、根据《UCP500》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A、3、4、5月均为交货失败
  B、只有4、5月交货失败
  C、4、5月仍可交货
  D、4、5月交货后,只要单据合格,银行就无权拒付
  4、海洋运输的船舶按照运营方式一般分为租船运输和( D )
  A、不定期运输 B、专线运输
  C、内河运输 D、班轮运输
  二、装运通知 
  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在FOB条件下,卖方应在约定装运期开始前(一般20天),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将预计货物备妥时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预先安排船只或指定货运代理或预先安排预定舱手续。
  在CIF、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一般在当天发装运通知给收货人。
  三、 装运单证
  1、货运单证
  货运单证指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由承运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在组织货源、托运订舱、海关申报、货物装运、交单提货、银行结汇、数据交换等各业务环节中用于货物运输操作、管理、证明的国际货物运输一切单证、收据、凭单和电子报文。
  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海运托运单、空运托运单、海运装货单、集装箱场站收据、海运提单、空运单等
  2、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专指货物装运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或卖方向银行提供的,在提取货物、清关申报、检验检疫、货物转运、银行收汇、核销退税等环节中用于货物运输操作、管理、证明的一切国际货物运输单据、收据凭单和电子报文。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2、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4、专递或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ost receipt)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5、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在多种运输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这种运输单据虽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都与联运提单有别。
  6、不可转让海运单
  7、租船提单: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四、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 
  1、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拥有国际货物运输工具并具有国际货物运输资格、运输技术、运输管理、并能签发有效合法的装运单据的法人组织。
  (1) 船舶承运人-世界主要船公司
  马士基,长荣,中远,
  (2)飞机承运人-世界主要航空公司
  加航,法航,英航,大韩,日航,汉莎,港龙,
  2、 承运人选择
  运输服务的定期性
  运输时间
  运输费用
  运输可靠性
  经营状况和责任
  五、 国际航线和主要港口
  1、国际航空三大航区
  TC1:南美大陆和北美大陆及附近岛屿,属于航空发达地区
  TC2:欧洲、非洲、中东及附近岛屿
  TC3:亚洲、大洋洲、太平洋岛屿,航空业务量增长飞快。
  2、国际海运四大航区
  大西洋航区、太平洋航区、印度洋航区、北冰洋航区
  3、集装箱航线
  远东-北美航线(太平洋航线)、远东-欧洲、地中海航线(欧地航线)、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大西洋航线)。
  (05年试题)
  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集装箱航线主要有太平洋航线、欧地航线、大西洋航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