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国际货款结算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8-27

  一、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Payer)、收款人(Payee)
  (三)汇票的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
  1、票据名称(Word of exchange)
  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支付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书,不受任何限制。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票面所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Drawee )
  汇票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付款人就是受票人,在汇票上是以“TO、、、”开头的文句。
  5、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汇票抬头的具体写法有三种: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和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收款人名称是我国的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即: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同样,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出票日期是汇票的必要项目。
  7、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一般有四种记载形式:见票即付、确定日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lace of issue and payment)
  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明确清楚;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9、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of the drawer)_
  出票人签章必须记载。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此时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四)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如即期、远期汇票;银行、商业汇票;光票、跟单汇票等。
  (五)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Draw):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叫做提示。分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两种。
  3、承兑(Acceptance):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称为付款。
  5、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由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的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如果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还必须经过交付。
  6、拒付(Dishonour):又称退票,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其基本含义是:当汇票作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或未能获得承兑;无需承兑或已获承兑的汇票未在到期时获得付款。
  7、追索(Recourse):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如保证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
  8、保证(Guarantee):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担当。
  (六)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仅指银行本票。
  (七)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2、本票的当事人为两个,汇票则有三个;
  3、本票无需承兑,远期汇票通常要经过承兑;
  4、本票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则会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八)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九)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只能用作结算。汇票既可做结算和押汇,又可作为信贷工具;
  2、支票无需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需经承兑。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3、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而汇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长达1年;
  4、支票可以止付,但汇票在承兑后即为不可撤销。
  二、国际货款结算基本方式
  (一)汇付
  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并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1、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
  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
  2、汇付方式的种类
  汇付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汇款方法。
  (1)电汇
  (2)信汇
  (3)票汇
  无论采用电汇、信汇、还是票汇,其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或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因此均属顺汇(to remit)。但这三种汇款方式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在付款速度上,电汇最快,信汇次之。所以,电汇最受卖方欢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汇付方式,但银行收取的费用也最高。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手续多,已日趋落后,目前已较少使用。
  3、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应用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二)托收
  1、托收的定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又称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例如保险单据等。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碑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仅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2、 托收的当事人
  3、 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4、 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5、跟单托收中的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
  (2)凭信托收据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业务中,是代收行给予进口人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其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储、保险、出含,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如果在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行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行授权办理的,即“见票后若千天付款交单,以信托收据换取单据”(D/P•T/R)方式,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6、(托收统一规则)现行版本是《URC522》
  7、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木提供信用。所以,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也属商业信用性质。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人来说,都存在风险。
  8、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惫的问题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原则上应由我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如限于对方所在国的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时,则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同时为保障我方利益,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部分的损失。
  (三)跟单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护亩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作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l)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该定义的实质是,信用证系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
  2、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行(Issuing Bank)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方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发出者,开证行受三个方面的约束:一个是与申请人的代理合同;另一个是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第三个是与通知行或议付行的代理关系。
  (2)受益人(Beneficiary)
  系指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并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一般为出口商或供货商。
  (3)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指向开证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指应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由开证行指定的购买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指开证行指定的须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本身或开证行的代理行。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邀请同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指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上的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3、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UCP500》第五条规定,4信用证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和简洁。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主要有:
  ①对信用证的本身说明:信用证性质及编号;通知行行名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②对货物的要求:商品名称、单价、数蚤、金额、价格条件、包装、麦头等。
  ③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港、卸货港、是否可以分批、是否可以转运、最迟装运期。
  ④对单据的要求:开证金额、单据名称、份数及具体要求,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如CIF条款)、运输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等。
  ⑤特别条款:银行间的费用条款、寄单条款、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所遵循的国际规则等。
  ⑥责任条款:最晚交单期、银行保证条款等。
  4、即期跟单信用证流程

  5、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①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②跟单信用证是一份自足的文件
  ③跟单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6、信用证的开立
  按照开立的方式来分,信用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基本形式:
  ①信开信用证(Mail Credit)
  ②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电开信用证又可分成全电本和简电本两类:
  ①全电本是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完整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有效的,可以凭以交单议付。在SWIFT中这类信用证通常采用MT700/MT70I格式。
  ②简电本是将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用电文预先通知受益人,目的是使受益人早日备货。但由于内容不完整,在简电本后常常会注明“随寄证实书(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在SWIFT中简电本信用证通常采用MT705格式。
  7、信用证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分为: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或议付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多是跟单信用证。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发票、收据、垫款清单等非货运单据,也属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仅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清算和母子公司间货款的清偿。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依据,信用证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开证扮保兑行的同章,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因而使用最为广泛。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在被使用之前,开证行可不经受益人同意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中未清楚地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是否加以保兑,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除开证行以外,还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这家银行叫作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它通常由通知行担任,也可以是其他银行。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就取得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共同付款的保证。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受益人发货后可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保兑行不能撤销保兑责任,即使发生开证行倒闭或拒付的情况,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恰似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 Letter,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5)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可在受益人要求时,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②不可转信用证。
  (6)其他形式信用证
  ①循环信用证
  ②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让和受益人。
  ③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④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预支信用证的特点是开证行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S00》要点;《UCP600》最新变化
  9、审证与改证
  (1)重点审证项目
  ①信用证的类别
  1)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标明的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若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如果信用证中显示“Revocable L/C”,则受益人应提出修改此项内容。
  2)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内有无注明“保兑”字样(Confirmed)、保兑行行名及保兑行明确的保兑条款或声明。如果信用证缺少上述三项要素中的任意一项,则受益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3)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内有无注明:“可转让”字样( Transferable)、自由议付信用证下的经开证行特别授权作为转让行的银行行名。如果信用证中未同时满足这两点要素,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
  4)若合同规定为不可撤销的循环信用证,则应检查信用证内有无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循环”字样(Revolving)及信用证循环的恢复条件,包括相应的功能条款。如果上述内容不完整,则受益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②开证行的资质
  ③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
  ④信用证有效期限与各相关日期的合理性
  ⑤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⑥关于装运货物与金额的描述
  ⑦关于保险条款的审核
  ⑧关于运输条款的审核
  ⑨关于“软条款”的审核
  ⑩其他注意事项
  (2)信用证修改的程序
  改证(Amendment to Credit)是指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都有权提出,而修证的程序一般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以修改通知书电告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告受益人。
  三、国际货款结算的其他方式
  (一)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函的含义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委托人如未对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贵任。
  2、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委托人、保证人、受益人。
  3、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银行保函的内容随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异,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基本栏目。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工程项目或其他标的物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签约或签发日期等。
  (2)责任条款。即开立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银行保函最主要的内容。
  (3)保证金额。保证金额是出具保函的银行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也可以是有关合同金额的某个百分率。
  (4)有效期。即最迟的索赔期限,或称到期日,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有关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3个月或6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5)索偿方式。即索偿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是无条件卯,或称“见索即偿”(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认为银行保函应是附有某些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
  4、银行保函的种类
  根据担保的职责和标的来分,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三种。
  5、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就付款贵任而言,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保函可能是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责任。
  (2)就付款依据而言,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与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无关。而保函项下支付的既可能是合同价款,也可能是某种赔款或退款。
  (3)就使用范围而言,信用证是用于正常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场合,当卖方装运货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向银行支付。而保函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跟单信用证。
  6、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为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 ),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在世界范围内,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二)国际保付代理
  1、保付代理的定义
  2、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出口人,或称供应商( Supplier),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出口保理商做保理的当事人;
  (2)进口人,或称债务人(Debtor),对由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一般是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在出口保理合同项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负责,并就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对进口保理商负责的当事人;
  (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有责任向进口人催收由供应商出具发票表示的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并对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受让应收账款有义务支付的当事人。
  (三)包买票据
  1、包买票据的含义
  2、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承担的风险
  3、福费廷业务的流程
  4、福费廷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一)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
  (二)选择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1、客户信用
  2、货物销路
  3、贸易术语
  4、运翰单据
  (三)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使用
  2、汇款和保函结合使用
  3、信用证和保函结合使用
  4、托收与保函结合使用-
  5、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使用